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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95146E | 建设单位法人:杨敬辉 |
| 李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洪梅镇 |
| 海新路1号、2号 |
| **海新****公司(改扩建)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53-C3853-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洪梅镇 海新路1号、2号 |
| 经度:****658.980 纬度: 225917.5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23 |
| 东环建〔2023〕115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1-11-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2304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海新****公司 |
| 914********695146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1900MAD9173H1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2025-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2-15 |
| 2025-05-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6045WkTA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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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厂区废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 | 按环评内容建设 | 达标 |
| 1 | 喷UV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与环评内容一致 | 验收检测 | |
| 2 | 喷漆、烘烤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与环评建设一致 | 验收检测 | |
| 3 | 喷聚氨酯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 与环评建设一致 | 己完成验收检测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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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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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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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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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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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 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 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 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 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一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1067 吨/年以内、1.271 吨/年;二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 0.415 吨/年以内;三厂区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9364 吨/年、0.2448 吨/年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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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