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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拆除**市防****镇白龙村双墩组区域的违法建(构)筑物,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区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自行处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或不自行处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的,****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如上述区域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服本公告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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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