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功能场所建设项目问题调查结果公告
我单位就某功能场所建设项目发布问题调查结果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功能场所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本项目2025年4月14月至5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5月15日09:30组织评标,2025年5月19日起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经核实有效,暂停招标进程,于2025年5月28****委员会核实评审结果,并将结果予以公布。因公示期间收到质疑且各方存在分歧,故再次暂停招标进程。现相关问题已查清,招标进程继续进行。
问题1:评审结果汇总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组织复评是否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问题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故出现评分汇总出现问题时,组织复评程序符合规定。
问题2:复评组织时,投标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到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指定负责本次投标活动的代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文件,但未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复评等环节,即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复评。
****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投标人缺席****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只要不影响评标正常开展,投标人可以选择不去现场。
问题3:“中甲建业(山****公司”提供《质疑函》中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中对质疑函有明确规定,“中甲建业(山****公司”提供的质疑函无确凿事实依据,不符合规定中内容第4条,即质疑无事实依据,故质疑无效。其次,我方已根据质疑函中所质疑的内容做出相应回复。
最终结论:经调查,在2025年5月15日开评标过程中,****公司所提供评分表打印错误导致价格分计算有误,5月28日重新评审认定,中标公司应为“****”,过程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结果有效,招标流程可继续进行。
四、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女士,联系电话:151****0875
五、招标需求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先生,联系电话:153****7632
六、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153****7608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