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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映月府 | ||
| 建设地址 | ****开发试验区**A片CN05-25-1、CN05-26-1号地块 | ||
| 建设规模 | 99951.79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3305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建宇****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培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春彭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杰锋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孔志亮 | 总监理工程师 | 周桂佳 |
| 合同工期 | 2025-05-29 ~ 2027-07-0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5-22。 建设规模:四幢27~28层住****商铺),二层地下室,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99951.79平方米(其中,住宅73092.54㎡,商业2980.67㎡,物业管理用房158.18㎡,****中心131.54㎡,社区服务用房200.16㎡,首层架空775.14㎡,地下一层11512.81㎡,地下二层10664.83㎡);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170.03平方米;围墙长度151.36米。(不含桩基础和基坑支护工程) 注:本证系由445********023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而得,原证已注销。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