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查实后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并且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修建或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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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应缴易地建设费600万以下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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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应缴易地建设费600万(含)以上2000万以下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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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应缴易地建设费2000万(含)以上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轻微 |
侵占时间不足5天,自接到行政告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并腾退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且未造成财产损失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侵占时间不足5天,自接到行政告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并腾退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含)以下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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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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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一般 |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经返修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较重 |
整改不到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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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积极整改,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损害且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造成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非永久性损害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损失,但积极整改,及时补救配合恢复工程原状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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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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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经说服教育后及时补建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说服教育后同意补建,但一年内补建工程未开工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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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说服教育后同意补建,但建设工期内因建设单位主要原因未建设完工的或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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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轻微 |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及时整改,但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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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未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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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拒绝、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未按期限改正,但尚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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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未按期限改正,且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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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但造成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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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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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积极改正,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或者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但及时补救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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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较严重影响或者严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害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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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限期内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但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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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逾期不改且已经造成损失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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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
一般 |
**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2 |
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3 |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4 |
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5 |
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6 |
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 |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7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违规经营 |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委员会令 第24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 销售的;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 责任的; (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积极如期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通报批评,不予罚款。 |
| 一般 |
积极改正,但无法完全消除社会影响的 |
警告,对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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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不积极消除不良影响,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以3万元以上 5 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 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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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设立、管理新生产地点或管理不到位 |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委员会令 第24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积极如期改正的 |
批评教育。 |
| 一般 |
未如期改正的 |
警告,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