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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湾区北“菜篮子”物流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第一期)之主次干道、周边支路网**改造及沿线整治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县石角镇 | ||
| 建设规模 | 218.6m | 合同价格 | 6365.01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集团****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财贸****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孙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宋立锋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何辉祥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江振华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宋立锋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伟明 |
| 合同工期 | 2022-06-25 ~ 2023-05-1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1、质量监督注册号、安全监督注册号与施工许可证号一致;2、工程建设内容:**道路青松西路长度218.6米、宽度41.8米;改造教育南路、**路、凯旋**支路、**路和青松东路教育路交叉路口部分:沥青路面约17431平方米;混凝土路面约329平方米;人行道改造约9066平方米等;涉及**路、青松路、省道S245以及**路、教育南路等周边支路网建设。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