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下中坝片区Fe-1-4****中心点位坐标:东经
106.****34758,北纬30.****14721)位于**区下中坝片区,面积为
22679.45m2,地块历史使用类型为农用地,****政府土
地规划,拟将其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第59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地块为
原有农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第59条中的规定,需对本地块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 防治法》、《国务院关
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6〕63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省生
态环境厅、****信息化厅、******厅、**省住房
****建设厅,2018年12月14日)、《**省“十四五”土壤污
染防治规划》(川环发〔2022〕5号)和关于印发《**市拟收储(出
让、划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
市环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地块开发利用,保护
地块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群的健康安全,******局**
****中心按照要求,对使用区域的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
查工作,旨在为明确**市**区下中坝片区Fe-1-4地块土壤环境质
1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为地块使用权人对本地块的开发和
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由于本项目为农用地,所以调查过程应按照2020年6月24日生
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中就“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
意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并参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
中的规定,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即:先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识别,经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后,通过专业分析
能够排除地块未受到污染可以结束调查,编写调查报告。
主要结论
(1)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结果显示,**市**区
下中坝片区Fe-1-4地块不是污染土壤,本地块及周边区域不存在重污
染企业,且地块及周边历史上未发生过农业或工业污染事件。
(2)根据现场XRF分析仪现场数据,该地块重金属数据(Ni、
Cu、As、Cd、Hg、Pb、Cr)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省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限值。
总体而言,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省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一类用地
的要求。
(3)**市**区下中坝片区Fe-1-4地块周边地下水未开采使
用,地表水未开采使用。地块区域无潜在的水污染源,无污染记录。
该地块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无污染风险。
75(4)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等方法调查核实后,
最终得到如下结论: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荒地及部分区域作为
农舍使用,地块历史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
储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
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历史监测数据、不存在历史监测数据表明的土
壤污染;调查未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不存在其
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 443号)。
本次调查分析认为该地块土壤受污染的风险较小,调查结果表明该地
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采样检测分析。
(5)**市**区下中坝片区Fe-1-4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规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