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1771800 | 建设单位法人:段建军 |
| 段帅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区高龙镇石牛村 |
| ****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8--036-木质家具制造 211*; 竹 、 藤 家 具 制 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高龙镇石牛村 |
| 经度:112.688889 纬度: 34.628611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9 |
| 偃环审表〔2024〕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771800001Z |
| 2025-03-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 |
| 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17718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177180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0MA9K4E5B33 | 竣工时间:2025-02-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5-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55345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80000套钢制家具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80000套钢制家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现有工程半成品工件—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塑粉固化—组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现有工程半成品工件—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塑粉固化—组装—成品; |
| 环评期间改建3条陶化水洗加工线,项目分期建设,目前已建1条陶化水洗加工线,其他工序依托现有,保持不必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项目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要求)。 项目固化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氨燃烧,固化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陶化废水应按照报告表要求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排放;近期通过罐车****处理厂处理,****处理厂污水管网建成后,****处理厂。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度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了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过程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项目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要求)。 项目固化过程热风炉采用低氨燃烧,固化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陶化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排放;近期通过罐车****处理厂处理,****处理厂污水管网建成后,****处理厂。 4、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度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17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39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 0 | 0.031 | 0 | 0 | 0 | 0.031 | 0.031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13 | 0 | 0 | 0 | 0.011 | 0.011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 ****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m3/d,处理工艺为“均质调节→气浮→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吸附”;陶****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陶化流水线,每日补充损耗水量,定期排放;近期通过污水罐车拉走送往******处理厂处理,****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成后,处理后污****处理厂。 | 验收检测期间,****处理站出口废水COD浓度范围为59~72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8~18mg/L,石油类浓度范围为0.75~1.26mg/L,氟化物浓度范围为0.82~1.36mg/L,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要求。 |
| 1 | 低氮燃烧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 企业水分烘干废气与塑粉固化废气合并进入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进行处理,之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陶化烘干废气、塑粉固化废气合并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2.8~4.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范围为5~8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范围为9~17mg/m3,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5.71~6.62mg/m3,满足《**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相关要求。 |
| 依托现有车间1、车间2;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车间1、车间2;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