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拟申请设置**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拟设采矿权涉及的土地、房屋、青苗、道路等问题,根据《******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有关“净矿业权”出让要求,针对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特制定如下处置方案。
一、拟设置采矿权基本情况
**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位于**县城南东,方位111°,直距约5.5km处的板桥村,行政区划隶属于**县忠堡镇板桥村,**面积为0.0868平方公里,开采方式是露天开采。**范围坐标如下(国家2000坐标):
拟设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 编号 | X | Y | |
| 1 | ****305.65 | ****8560.39 | |
| 2 | ****515.49 | ****8853.73 | |
| 3 | ****369.98 | ****8890.40 | |
| 4 | ****112.57 | ****8867.38 | |
| 5 | ****039.91 | ****8777.37 | |
| **面积:0.1890km2 **量估算标高:+1006~+845m(1985国家高程基准) | |||
二、拟设采矿权出让条件
经审查,拟设立的采矿权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县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现查明拟设**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名胜古迹、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饮用水源地和城镇边界等红线保护区。拟设**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采矿权出让依据
根据《省委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办公室****委员会****生态环境厅****运输厅****办公室****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业局办公室 省军区动员局国网 ****公司****集团****办公室 关于协同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5〕7号),县政府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项目进行了综合论证,一致同意设立**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编制了《**省**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量分割说明书》《**省**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四、补偿安置处理情况
采矿权开采用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所涉及的征收土地、临时使用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处置工****人民政府组织,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24〕2号)、《****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发〔2024〕2号)、《****政府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24〕3号)的标准执行,****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和交付工作。
五、拟设采矿权出让方式
根据《省委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规定,全面推进采矿权竞争性出让。拟定**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出让。
六、拟设采矿权出让时限
根据《****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规定,采矿权出让时限依据《**省**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量分割说明书》和确定的可采储量、年生产规模、基建期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该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55万吨/年,出让年限15年,其中基建期1年。
七、****机关
依据《自然**部关于推进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厅关于推进矿产**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和《****规划局关于推进矿产**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恩自然资规发[2020]1号)规定,关于新设立矿权按矿种分级管理,**省**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及登记由****负责。
八、拟设采矿权出让程序
《**县板桥**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净矿权”出让处置方案》****规划局****政府的批复编制,由****组织挂牌出让。
九、净残值评估情况
对拟出让范围内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部分(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采矿权范围内有偿处置但未消耗完的储量等,已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并公示无异议,后续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中标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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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