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生产经营防蚊驱蚊类卫生用药产品的提醒函

审批
辽宁-抚顺-东洲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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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生产经营防蚊驱蚊类 卫生用药产品的提醒函
'时间:2025年6月18日

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夏秋季节,蚊虫侵扰不可避免,各类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成了市场上的热销品,为切实维护广大生产经营“防蚊驱蚊”产品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提醒如下:

一、防蚊驱蚊类产品属于农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类产品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如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精油、蚊香等产品都属于农药产品。

二、防蚊驱蚊类农药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生产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的企业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防蚊驱蚊类产品,按无证生产处理。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防蚊驱蚊类产品,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

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防蚊驱蚊类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防蚊驱蚊类农药应当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农药产品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n/)查询查询。

四、经营者应当规范建立台账

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五、违法行为将予以查处

对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蚊驱蚊类产品,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未

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的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防蚊驱蚊类农药产****超市、药店、商场、零售店、网店等)切记要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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