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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94MA1MKF48XN | 建设单位法人:吴彩祥 |
| 徐冬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园区 |
| ****园区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23-2-1厂房 |
| ****半导体设备、精密工程零件生产迁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9-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园区 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23-2-1厂房 |
| 经度:120.801836 纬度: 31.33087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5 |
| 苏园行审备〔2025〕2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94MA1MKF48XN001Y |
| 2025-03-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94MA1MKF48X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94MA1MKF48XN | 验收监测单位:****园区绿环****公司 |
| 913********757486C | 竣工时间:2025-04-17 |
| 2025-04-17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19 |
| 2025-05-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nd.jsp?id=1049 groupId=-1 |
| 迁建,该项目为半导体设备、精密工程零件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该项目为半导体设备、精密工程零件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半导体设备20台、精密工程零件5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半导体设备20台、精密工程零件5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的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产生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和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等标准中相关要求后方可排放。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边界周边不得产生异味。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有效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废气达标排放,详见废气监测结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须按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事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已申报排污登记并取得排污登记回执。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中一般废包材、塑料边角料、废玻璃砂、废研磨磁针、废除尘吸附材料与生活垃圾一同环卫清运,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外售;危险废物中废切削液、废研磨液委托****处置,废耗材及包材、设备维保废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委托******公司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地处理处置,对外实现“零”排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11 | 0.1203 | 0.1203 | 0.11 | 0 | 0.12 | 0.01 | |
| 0.44 | 0.4803 | 0.4803 | 0.44 | 0 | 0.48 | 0.04 | |
| 0.033 | 0.036 | 0.036 | 0.033 | 0 | 0.036 | 0.003 | |
| 0.0055 | 0.006 | 0.006 | 0.0055 | 0 | 0.006 | 0.001 | |
| 0.066 | 0.072 | 0.072 | 0.066 | 0 | 0.072 | 0.00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表1 B等级 | 本项目产生少量工业废水(设备冷凝水),水质简单,不含氮磷污染物,汇同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尾水达标排放至吴淞江。 | 本项目生产初期设备冷凝水产生量较小,未达到采样要求,且不含氮磷污染物,可以满足排放要求;生活污水与出租方厂区内周边企业混排水样结果不代表本企业真实数据故未安排监测。 |
| 1 | 油雾净化装置、可移动式活性炭箱、设备配套布袋除尘、设备自带除尘装置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 | CNC****中心产生油雾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收集处理;飞面工段产生有机废气经1台可移动式活性炭箱收集处理;喷砂产生少量颗粒物,经设备配套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去毛刺工段产生少量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其余未能及时收集处理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排风,可达标排放。 | 在监测期间工况条件下,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内NMH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1 | CNC****中心、磨床、锯床(立式)、铣床、砂轮带机、砂轮机、车床、磁力研磨机、喷砂机、折弯机、剪板机、雕刻机、冷干机、空压机、氩弧焊机、可移动式活性炭箱等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本项目无室外噪声源;室内噪声源主要为CNC****中心、磨床、锯床(立式)、铣床、砂轮带机、砂轮机、车床、磁力研磨机、喷砂机、折弯机、剪板机、雕刻机、冷干机、空压机、氩弧焊机、可移动式活性炭箱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在75~80dB(A)。经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后,对厂界的影响不显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南、西、北各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废的手机、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废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废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文件要求,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中一般废包材、塑料边角料、废玻璃砂、废研磨磁针、废除尘吸附材料与生活垃圾一同环卫清运,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外售;危险废物中废切削液、废研磨液委托****处置,废耗材及包材、设备维保废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委托******公司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地处理处置,对外实现“零”排放。 |
| 1 |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正在完善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
| 本项目主要为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用地性质为规划的生产研发用地,****园区用地规划相符。****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供水、排水、水处理、供电设施、通讯等,可满足项目生产需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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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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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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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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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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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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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