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信息中心“i宝安”综合服务信息系统项目2023年合同内容第二次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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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i**’综合服务信息系统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第二次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i**”综合服务信息系统项目

合同金额(万元):1066

中标供应商:**市****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

一、本变更协议对原合同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合同第一条第(四)款 合同金额约定: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陆拾陆万元整(小写:¥10,660,000.00元),此金额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鉴于原合同附件1软件开发系统项目部分功能需进行核减,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叁万元整(小写:¥10,030,000.00元),最终的金额以结决算审核为准。此合同金额为包干价,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

“软件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软件开发初验款,付款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捌仟元整(¥3,198,000.00元)。”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软件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软件开发初验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捌仟元整(¥2,568,000.00元),最终的金额以结决算审核为准。”

因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无法明确,初验款将按照财政向甲方下达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据实支付,据实支付项目金额不超过该合同条款上限,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出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二、本变更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变动情况如下:

1.本变更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减少的服务内容:原合同附件1软件开发系统清单中的4项内容,具体为(1)核减原合同“政务及公共服务接入”功能模块中“6 司法服务”有关合同建设内容,核减费用4万元;(2)核减原合同“i**小程序—个人中心”中“我的湾豆”有关合同建设内容,核减费用8万元;(3)核减原合同“精细化管理系统”中“湾豆服务管理系统”有关合同建设内容,核减费用35万元;(4)核减原合同“i**业务运行保障及推广”中“专区湾豆运营服务”有关合同建设内容,核减费用16万元。减少服务内容对应合同金额为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元),该减少的合同金额在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初步验收款中一次性扣除,已经在本变更协议第一条对原合同的修改中明确,最终的金额以结决算审核为准。

2.甲乙双方同意,在招标文件约定工期18个月基础上顺延270天,具体终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验收报告为准。

3.第四条第(一)项最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内容变更为“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捌仟元整(¥3,198,000.00元)”,该条款不涉及金额变更,仅对个别表述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4.第五条第(二)项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的内容变更为“尾款在保修两年且通过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陆万陆仟元整(¥1,066,000.00元)”,该条款不涉及金额变更,仅对个别表述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5.第五条第(四)项乙方权利和义务第5小项的内容变更为“系统保修期满,如果甲方继续聘请乙方对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进行维护,则双方协商另行签署维护协议,乙方参照行业标准只收取成本费,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原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其余条款不变。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司法局反馈需按照上级要求使用**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开展行政复议申请接收等行政复议在线办理工作,因此申请减少本项目中司法服务建设的内容;二是由于“i**”APP中的小i分功能可提供给全市各区用户使用,项目中湾豆服务的业务需求不强烈,为节约财政资金,因此本项目不再建设湾豆服务。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宝****区委、区政府437

联系电话:0755-****8375

传真:0755-****8375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

地址:**市**区2区**东路31号

联系电话:0755-****2127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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