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砀山县中医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
安徽-宿州-砀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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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结果
****环境局
2021-08-172021-08-17 17:06
宿环建函〔2021〕51号有效
暂无
****环境局****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环境局****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21-08-17 17:06


宿环建函〔2021〕51号

****环境局****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医院:

报来《****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医院拟投资550****医院门诊楼C区二楼西侧建设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你院及周边区域医疗发展需要,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其对周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内,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DSA机房上方(常用束流方向)空间不得用于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机房辐射防护措施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并确保机房周边防护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要求。

2、你院应根据新增DSA的实际应用,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行政科室、医技科室职责;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DSA操作规程与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3、认真履行监测计划,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的辐射环境水平开展1-2次监测,检测报告归档妥善保存。

4、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四、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在获得本环评批复后、DSA启用前及时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后3个月内自行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局。

****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


抄:******分局,****公司。

**** 2021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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