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各相关科室:
根据《****省委、****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和《**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修订。相关要求如下:
一、豁免范围
列入豁免清单的各类工程项目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豁免方式
豁免清单分为免于许可和无需许可两类。
适用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需在施工前向自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规划,并按自然**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规划施工。
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列入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清单的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时,提供豁免规划许可说明;列入无需许可清单的项目,无需提供规划许可。
三、相关要求
(一)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列入《清单》的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满足生态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对可能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征求其意见,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监督。对列入《清单》的工程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建筑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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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修订)
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且不涉及物权变动的建设工程,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内部装修、内部分隔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学校、医院、大型酒店等公共建筑外)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5.因经营或发展需要,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售楼部、临时辅助用房和承诺到期无偿拆除的临时性配电房、施工板房、工棚、成品集装箱式用房、集成式钢构用房等可移动式建构筑物。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2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山体绿化、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
3.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环境整治、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4.通信铁塔、基站等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的构筑物;电力箱变、环网柜等无围护结构的供电、供水、供气设施。
5.公交停靠站(亭)、公交招呼站、电力铁塔等。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不涉及规划红线变更、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在居住小区内实施“海绵城市”工程等活动所涉及的管网改造项目。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于水电气网(热)并联审批的外线接入工程。
3.市政非独立占地的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
(五)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符合我市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与质量规定的项目。
(六)其他
1.夜景照明工程。
2.设置于街道或公路旁的汽车尾气检测点。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的,为工程施工配套的总面积500㎡以下的临时性建筑物(不含售楼部)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如施工板房)。
3.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5.体育跑道、****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6.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7.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且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与结构的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8.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或业委**意,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有顶盖、无围护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以及有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电动自行车停车棚。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公共直饮水设施、宣传栏、自助快递柜、充电桩、消防器材柜等。
2.在既有道路红线内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旗杆、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3.在已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中,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园林绿化亭、台、廊、榭、路、桥、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不**市道路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
4.绿化工程中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5.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6.符合相关规范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7.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池等设施。
8.依附建(构)筑物的空调室外机组、4m内无柱雨棚、屋顶水箱、消防设施、光伏发电设施、集中供热(气)设施、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
9.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2.不改变道路横断面形式的道路、管线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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