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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段编号:****
| 标段编号: |
| 采购人: | 保证金: | ||
| 代理机构: | 工本费: | ||
| 报名方式: | 网上报名 | 是否可对部分物资报价: | |
| 开始时间(报名/报价): | 截止时间(报名/报价):标书代写 | ||
| 采购人联系人: | 采购人电话: | ||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代理电话: | ||
| 监督部门: | 监督电话: |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18
| ****12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验收项目采购公告变更公告 | |
| 本公司于2025年06月15日发布的****12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验收项目采购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 |
|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澄清函 各投标单位: 现对****12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验收项目谈判采购文件澄清如下: 1、第一卷 第一章第十一、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原资质要求:具备乙级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 现澄清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于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资质要求不再分甲乙级,只要是“****委员会”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即可。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要求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不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3、我单位现完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该谈判采购****煤矿12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包含在编制报告工作中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最终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特此澄清。 **** 2025年6月18日标书代写 | |
|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