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意特隆实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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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金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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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原****地块位于江****工业园区**片区(C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116°45′46.74″、N27°56′46.75″,项目用地面积为35840.7m2。地块北至******公司、********公司、南至******公司、西至**炫****公司。

本地块现状历史沿革清晰,2013年前,地块为未利用地块,之后该地******局挂牌出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周边均为工业用地,2013~2015年,地块内均属于未利用状态,2016年~2024年,地块使用权人变更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由于****经营问题,导致项目用地挂牌出让,2024~2025年,地块使用权人变更为江****公司,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使用现状为工业用地,后期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7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历史上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调查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状明显存在被污染迹象;现状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故本地块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2025年4月我司委托****对地块进行钻探施工、样品采集等工作,对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公司编制完成《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的主要结论包括:

(1)地块现状和历史: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可知,本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场地内工业用地历史为****,成立于2014年,在2021年6月~8月份进行了试生产,主要试生产了氰基丙烯酸乙酯,其余叔丁基二甲基硅烷、硼烷三乙胺络合物、麝香酮、L-2-氨基丁酰胺盐酸盐未安装生产设备,厂区内未安装供热设施。截止现场踏勘时间为止,该地块现状为:地块内原有建筑物大部分还保存完好等,2024年12月,江****公司购置了有机肥生产设施,**了厂房,2025年2月,江****公司进行了试生产活动,2025年4月,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生产区大部分地块已水泥硬化,地块内未发现有明显污染迹象。

(2)环境保护目标: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下家庙(村庄)、**(村庄)及农**地等。

(3)周边疑似污染源:根据现场实际调查、卫星影像图和人员访谈相结合,本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存在有江****公司、****公司、****公司、江****公司、**县****公司、******公司、江****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炫****公司、江****公司、******公司、**市****公司、****公司、****公司、江****公司等19家工业企业。

(4)地块污染区域划分:调查地块内的全部划定为疑似污染区。

(5)资料收集:《原****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江****公司地块工勘报告》、周边工业企业部分环评资料和有关地块边界及拐点坐标等资料。

(6)人员访谈:本次共采访了知情人员10位,其中面谈8位,电话访谈2位。通过对地块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可知,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地块周边对本项目有影响的企业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本地块内存在****试生产行为,但早已停产,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7)采样检测:2025年4月,本项目土壤检测因子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1282-2020)表1中45项检测指标+24项特征污染因子(pH、锌、铁、钡、铝、锡、氯化物、环己烷、石油烃(C10-C40)、丙酮、氰化物、甲醛、氨氮、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巴豆醛(丁烯醛))。布设采样点时,全厂均划定为疑似污染区,按照40*40m进行划定。本次调查共布设35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23个土壤钻孔监测点S1-S23、地块外12个土壤对照点S24-S35),共采集127个土壤样品(统计不包括现场空白、现场平行)。

调查地块内布设23个土壤采样点(S1-S23),共采集土壤样品127个。地块内115个土壤中16项因子(砷、汞、镉、铜、铅、镍、pH、锌、铁、钡、铝、氯化物、石油烃C10-C40、甲醛、氨氮、丁烯醛)检出,其余43项因子未检出。调查地块外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S23-S35),共采集土壤样品12个。地块外12个土壤对照点中15项因子(砷、汞、镉、铜、铅、镍、1,2,3-三氯丙烷、pH、锌、铁、钡、铝、氯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检出,其余54项因子未检出。

本次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土壤筛选结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和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中45个基本项目和24项特征污染因子(pH、锌、锡、氯化物、环己烷、石油烃(C10-C40)、丙酮、氰化物、甲醛、氨氮、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钡、甲醛均未超过**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氯化物、丙酮和丁烯醛的检测结果与对照点相差不大,因此可判断本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②本项目地下水检测因子确定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所列常规37项检测指标+18项特征污染因子(钡、锡、石油烃(C10-C40)、石油类、镍、蒽、荧蒽、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环己烷、巴豆醛、丙酮、动植物油、邻苯二甲酸二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甲醛、1,2-二氯乙烷),在本次调查地块内总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井(GW1-GW4),在地块外地下水流向的侧游选择了一个水位埋深、井深符合要求的民井作为对照点(GW5)。本项目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

本地块内及地下水流向测向的地下水(GW1、GW2、GW3和GW4)样品31项指标(色度、pH、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硒、钡、石油烃C10-C40、石油类、巴豆醛、动植物油、邻苯二甲酸二脂、甲醛)已检出,其余24项指标未检出。对照点地下水(GW5)23项指标(色度、pH、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耗氧量、氨氮、钠、菌落总数、硝酸盐、氟化物、硒、钡、石油烃C10-C40、石油类、巴豆醛、甲醛)已检出,其余32项未检出。

本次调查的5个地下水样品中常规37项和18项特征污染因子(钡、石油类、镍、蒽、荧蒽、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环己烷、邻苯二甲酸二酯、1,2-二氯乙烷)均未出现超标现象,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和表2中Ⅳ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锡、石油类、甲醛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地下水饮用水)标准,丙酮、动植物油、邻苯二甲酸二正辛脂、丁烯醛检测结果与对照点相差不大。因此可判断本地块地下水水质环境质量良好。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分析和初步调查采样分析的结果,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结果为地块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对人体的健康风险较小,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在后续利用开发过程中,可作为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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