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闽水函〔2023〕176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厅提交了《关于申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函》****水利局《****船厂码头清淤二期工程方案的函》(榕水利函〔2025〕87号)等材料,申请在闽**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码头清淤活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该工程位于三**大桥下游左岸约1.7公里处,前方水域为闽**、北港交汇处。基本同意该码头二期工程清淤方案,清淤范围为1#泊位(5000吨级)、2#泊位(5000吨级)、3#泊位(10000吨级)的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及连接水域,其清淤范围坐标详见附件。三个泊位的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及连接水域清淤底高程均为-9.3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射流式挖泥船配备自航泥驳进行清淤,活动时间不超过180天。
二、有关要求
1. 你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控制清淤活动不超过码头原设计范围,清淤底高程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原设计河底高程,清淤物应按照****水利局****政府的要求全部上岸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确保活动范围内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物,恢复原状。如因该活动造成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责任。
2. 活动过程中若涉及砂石**应按《**省闽江、九**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及**市河道砂石采运管理规定执行;若涉及公**梁安全,应按照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活动。
3. 清淤活动开始前和结束****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如活动跨汛期,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
4. 清淤活动期间应服从有关水利部门、堤防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防汛调度指挥。
5. ****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清淤活动的监督检查。
附件:**船厂码头清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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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