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本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861号,本文以下简称《修复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修复流程,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现就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修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管理职责
****水利厅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盟(市)级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信息采集、认定和上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各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水利厅做好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水利厅、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所建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相关内容及时报送至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办的信息核实工作;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
二、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相关处罚信息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水利厅****建设处。
(二)做好信用信息公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登录**水利监管平台或自治区水利监管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如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撒销或变更的,****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三)做好信用信息成果应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在资质管理中,可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等激励措施。对于**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做好信用信息修复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按照《管理办法》和《修复通知》的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履行好告知、受理、审核等义务,指导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三、不断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半年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核查、抽查和检查将采取赴现场调查、审核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利用监管平台统计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集其管辖****管理部门半年工作统计报表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基础上,结**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编制本市半年工作统计报表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0****水利厅。****水利厅将及时对各市半年工作统计报表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贵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联 系 人:王梦豪
联系电话:0471-****526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
2.《****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