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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 第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2025年6月19日起解除与**县百****公司的医保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告。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后,该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医疗保障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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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