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节能监察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
“十三五”以来通过省、市两级节能审查,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
1.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 |
| 2 |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15〕806号)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办公厅****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第(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管理股 |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 |
| 3 |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管理股 |
本级代建项目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项目移交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 |
| 4 |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工交能源股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1. 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 高风险区段管控情况监督检查 4. 第三方施工监督检查 5. 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6. 涉管道保护两项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7. 应急处突能力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 |
| 5 |
对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招投标办、法规股 |
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核、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标后履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标书代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 |
| 6 |
对全省政策性****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
粮食行业发展和调控股 |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按照企业自查、区县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 |
| 7 |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行业发展和调控股 |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严格落实粮油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粮油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
| 8 |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行业发展和调控股 |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一并开展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 9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行业发展和调控股 |
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按照企业自查、县市区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 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一并开展。 |
| 10 |
对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储备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与时俱进做好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0]246号),三、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政府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
物资储备股 |
地方储****基地、仓库) |
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 |
| 11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2.《**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3.设计监理监督检查 4.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易地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机关 |
| 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执行下列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监督。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
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机关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 14 |
对人防工程测绘成果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其他****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测绘单位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测绘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机关 |
| 15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委员会2024年第24号令)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
1.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维护****机关。 |
| 16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委员会2024年第24号令)第二十一条: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企业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3.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防护设备安装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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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第三条:…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2.《国家发展改革委 ****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3.《**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资料纳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防护设备安装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 18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维护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装。拆除、迁移和重**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国防动员指挥通信宣教股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
1.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2.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 19 |
对重要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重要目标单位 |
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重要目标等级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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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中华人民**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一条: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
国防动员综合协调与装备股 |
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 |
贯彻国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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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改局 |
《中华人民**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的义务。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六)拒绝、拖延民用**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进行改造的;(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
国防动员综合协调与装备股 |
承担国防动****事业单位 |
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机关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市、****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