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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单位:****;地址:**市子材西大街43号;联系电话:0777-****761。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登记土地面积m2 | 用途 | 备注 |
| 1 | 包培进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市**区**港镇南村西边村 | 100.00 | ****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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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