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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06MA5Q11Y71H
法定代表人:刘科琦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区百香果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合同金额约1459万元,已领取工程款约1153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614.2万元,占工程合同价42%,完全可以解决工资),但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人社监询字〔2025〕26号),但你单位逾期没有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我局依据《**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你单位还拖欠25名农民工的工资120158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2.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部门:**区劳动保障监察
地 址:****珠东大街90号(****社会保障局B101)
联系人及电话:叶建军、阮经栋 077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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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