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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人民政府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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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函〔2025〕171号
****人民政府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
(原县毛纺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因实施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
二、征收范围
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毛纺厂)项目范围:**北斗路,南至北斗西二路,西至椰林南大道,北至长水岭路(规划路)合围部分,涉及征收红线面积约321.48亩(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主管单位
****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陵水****人民政府
六、征收签约期限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一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陵**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五期(原县毛纺厂)红线图。
****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