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81L****852X4
经营场所:**市船埔镇黄沙村纸瑶窝
****电站持有编号****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6月13日,****电站向本机关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电站于2008年10月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为275KW,年最大取水量为460万m3。根据《****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厅 ****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 ****能源局 ****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2021年8月20日,****政府文件(揭府函〔2021〕8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电站列为整改类,要求其按照省规定期限,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截至2023年12月底,**市139宗整改类小水电中,仅剩包****水电站在内的2宗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2024年1月11日,****电站****小组****机关发来《关于做好2****电站退出工作的函》,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人民政府同意,将包****水电站在内的2宗小水电原****水电站,****机关依法撤销其取水许可证。
鉴****水电站至****水电站,该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的项目不满足“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延续条件,经本机关评估,拟作出决定如下:
对****水电站持有编号****的取水许可证,不准予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单位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无申请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