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公司:
你公司报送《古****公司香鱼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水**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古****公司香鱼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位于**县大桥镇溪源里村,项目占地面积16.2494亩。养殖项目为香鱼,年产31吨,养殖年均用水量16.45万m3/a。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2、基本同意取水口位于**省**县大桥镇溪源里村(东经118°56'13.04",北纬26°33'8.72"),取用地表水,通过长度240米的PVC管,管径300mm,引水至养殖池进行生产。
3、基本同意本项目年取水量16.45万m3/年,取水类型为地表水,用水保证率90%,水量水质符合要求。
4、基本同意项目退水方案,退水口(东经118°56'4.0",北纬26°33'13.76")废水量为16.45万立方米/年,项目区养殖废水导入沉淀池,经过沉淀池净化处理后,排入下游农田灌溉渠道,供下游300亩农田灌溉使用。
5、基本同意节水评价内容。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2、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直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核发,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4、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标的、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办理取水申请手续。
5、本项目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等统计工作,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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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