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5年6月10日《****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67号),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市**区****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共6.0120公顷,其中园地2.5462公顷,林地1.95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5139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地理位置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文件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地区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要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 |
房屋 |
| **镇 |
园地 |
2.5462 |
51.975 |
参照《****办公室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9号)执行 |
|
| 林地 |
1.9519 |
31.05 |
|||
| 其他农用地 |
1.5139 |
51.975 |
|||
(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照《****办公室关于贯彻落****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五、相关期限
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征收人按规定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在前述期限内按规定持权属证明及****政府(地址:**省清****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763-****978)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如对《****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67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府〔2025〕78号附件1 **市**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政府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