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形象设计单位采购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供应商人:
****公司IP形象设计单位采购(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1.原磋商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2.2综合评分--技术资信分--拟委任人员资格原为:“供应商拟配备人员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没有则不得分。(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现修改为:删除本条。
2.原磋商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2.2综合评分--技术资信分--优化及使用指导等后续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原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优化及使用指导等后续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合理可行、切实可行的得4<F≤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F为优化及使用指导等后续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得分。)”
现修改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优化及使用指导等后续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合理可行、切实可行的得68分,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基本可行的得46分,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欠考虑有所缺点的得14分。不提供不得分。(注:F为优化及使用指导等后续服务措施方案及承诺得分。
第二部分:供应商疑问
问题一:
一、质疑条款内容
“拟委任人员资格(2分)”:供应商拟配备人员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没有则不得分。
二、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具体质疑理由
学历要求与项目需求严重脱节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IP形象创意设计及应用落地”(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核心能力在于创意设计水平、品牌理解力、视觉表现力等实操技能, 与学历层次无必然关联。现行条款未论证“硕士研究生学历”与IP设计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构成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竞争
大量优秀设计师通过职业实践积累能力,学历并非能力唯一标尺。该条款直接排斥具备丰富项目经验但学历未达标的设计团队,剥夺其公平竞争权利。此举违反《政府采购法》禁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强制性规定,损害采购市场公平性。
偏离政府采购“需求导向”原则
采购需求中未要求人员具备高学历(第五章合同条款仅明确人员配置数量及身份真实性),评分标准却增设学历门槛,属于擅自增设歧视性条件。
答: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范畴,属于企业自行采购项目,按照磋商文件及本答疑公告执行。
第三部分:补充说明内容
1、原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标书代写为“2025年6月17日16:30”,
现延期到“2025年6月20日16:30”。
2、原磋商时间及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标书代写为“2025年6月23日10:00”,现延
期到“2025年6月25日10:00”。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人:****公司
地 址:**市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大道与大禹路**综保大厦12楼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9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