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澄清与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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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6日

二、澄清内容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附件:1.6技术评分响应情况:“1.6.4检测报告主要技术参数响应(见下表)”的表格无需提供。

修改后的“1.6技术评分响应情况”如下:

1.6技术评分响应情况

项目名称:****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

项目包组: A包组

项目编号:

1.6.1货物生产厂家(制造商)生产水平

1.6.2检测能力

1.6.3供货与服务保障

1.6.4检测报告主要技术参数响应

注:投标人自行组织编排,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标评审”要求编写并提供其中要求的材料。

注: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澄清公告发布后,使用最新附件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如未按此操作,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标书代写

澄清日期:2025年06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如原招标文件(公告)与本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公告)未澄清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公告)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招标人

名称:****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0756-****987

联系地址:**市**区拱北粤海中路2083号4栋七楼

(二)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联系人:刘源琳

联系电话:181****5239

联系地址:**市**区梅华东路284号9栋**地质大厦6楼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7日


****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001]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001]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业绩要求的公平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30页: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在我国境内销售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完成过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3年内累计供应量评分。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将“****水厂”客户合同排除在有效业绩之外,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竞争,违反公**则。供应商的业绩能力应由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而非客户类型。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评分要求与本次采购货物要求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相匹配。

问题二、盐基度指标的合理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29页(A包组技术标评审第5条)规定“盐基度小于85%不能评优”,第53-54页(A包组技术指标)要求盐基度80%-90%,而国家标准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规定的盐基度范围(45%-90%)。收窄盐基度要求,未说明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要求。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通过缩小盐基度范围变相提高技术门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如**市水质特殊性)。此做法涉嫌滥用技术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产品指标符合**本地水质特性需求,当地水质情况可在****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查阅。

问题三、****中心评分项的歧视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实验室),****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协会评定认可,得2分”(见技术标评分细则)。

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理由:

研发中心评分项变相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规模或资质,可能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研发能力可通过其他方式(如专利数量、技术人员资质)评估,****实验室认证。净水剂生产****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实验室可能都不超过三个,数量非常少。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请求事项

1、删除盐基度小于85%不能评优条款。

2、请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盐基度80%-90%的要求,恢复GB15892-2020规定的45%-90%范围。

3、删除业绩要求中“****水厂合同不计入有效业绩”的歧视性条款。

4、****中心评分项,改为评估供应商实际技术能力(如技术人员资质、专利数量等)。

5、若坚持现有评分标准,请提供科学依据(如水质检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其必要性。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问题一、二、三的答复。

问题四、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细则A包包组组商商务务标标评评审第1条:投标人业绩:标书代写

原文如下: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我国境内销售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完成过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3年内累计供应量评分,最多计5个业绩合同,本小项最高得15分:

1.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3年内累计供应量大于或等于5000吨,每1个业绩得3分。

2.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3年内累计供应量大于或等于2500吨但不足5000吨的,每1个业绩得1分。

3.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3年内累计供应量累计不足2500吨的,不得分。

注明:投标文件中提供:①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用户验收合格证明(加盖用户公章))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②提供对应合同结算发票扫描件,按发票销售数量累计为准,同一合同如含多张发票,投标人需列表注明(含发票号码及汇总金额等)。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省内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能达到合同年度累计5000吨的城市,只有**和**,本项目也只是预计4000吨,此评分标准是否有刻意支持外省生产厂家的原因。

而且**省内聚氯化****处理厂使用的药剂,此类客户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管的项目,****水厂执行的更多,更严格,更能反应出生产厂家的实力,那么此类业绩,是否满足评审标准

请求:

请贵司明确污水处理行业的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是否满足评审标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评分要求与本次采购货物要求相匹配。污水处理行业的聚氯化铝铁不符合项目需求及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要求,因此污水处理行业的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不满足评审标准。

问题五、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中第58页:

原文如下:

11.中标人自有车辆负责货物运输的需提供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中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

依据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不在该目录里的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并不存在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产品名,招标文件强行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属过度监管。但如外省企业通过海运到**,那就要受《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序号第1228号中要求:货物必须按照其危险特性匹配相应的UN编号和包装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按照危险品分类,所以如外省企业应说明是通过什么方式运输提供相应手续及运输成本证明。

根据《**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我司专业生产销售液体水处理药剂的单位配备自有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客户,液体水处理药剂聚合氯化铝(铁)等属于本单位生产和销售商品,属于一般普通货物,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有槽罐运输车辆为本单位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所以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但招标文件当中明确要求自有车辆同样需提供道路运输证,故提出质疑点。

请求:

请贵司删除对“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资质的要求,允许投标人使用合法合规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如外省企业应说明是通过什么方式运输提供相应手续及运输成本证明。

答:经核实,拟投产品属于一般普通货物,故“11.中标人自有车辆负责货物运输的需提供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中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调整为“11.中标人自有车辆负责货物运输的需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文件;若中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扫描件。”

问题六、关于省级涉水卫生许可批件的疑问

招标文件中第五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到,投标人需要拥有省级卫生许可批件。****政府发布的豫政【2021】9号文件,****卫健委已将**地区涉水许可批件审批****卫健委,****卫健委已不再受理**地区涉水许可证的审批。

在其他招标文件中该项会有特殊描写,如:**三镇****公司自来水生产药剂采购项目中该项描述为所投产品制造商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政府对于批准权限有另行规定的,****政府通知以及相应级别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若投标人所在地所****管理部门下放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权限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级别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书代写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如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其他不涉及上述内容的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5年 6月20日


****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002]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5-2027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002]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盐基度指标的合法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55-56页(B包组技术指标)要求盐基度>90%,超出国家标准.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规定的盐基度范围(45%-90%)。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3.GB15892-2020标准:明确规定盐基度范围为45%-90%,招标文件盐基度指标的设定超出国标标准。

质疑理由:

盐基度指标的设定超出国家标准,且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如实验数据或行业权威论证)证明其合理性。此要求实质上限制了符合国家标准但盐基度未达招标文件特定范围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构成歧视性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产品指标符合**本地水质特性需求,当地水质情况可在****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查阅。

问题二、关于业绩要求的公平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35页: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在我国境内销售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完成过单个合同或同单位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 (不含续签期)评分。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将“****水厂”客户合同排除在有效业绩之外,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竞争,违反公**则。供应商的业绩能力应由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而非客户类型。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评分要求与本次采购货物要求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相匹配。

问题三、****中心评分项的歧视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实验室),****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协会评定认可,得2分”(见技术标评分细则)。

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理由:

研发中心评分项变相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规模或资质,可能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研发能力可通过其他方式(如专利数量、技术人员资质)评估,****实验室认证。净水剂生产****政府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实验室可能都不超过三个,数量非常少。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请求事项

1、请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盐基度>90%的要求,恢复GB15892-2020规定的45%-90%范围。

2、删除业绩要求中“****水厂合同不计入有效业绩”的歧视性条款。

3、****中心评分项,改为评估供应商实际技术能力(如技术人员资质、专利数量等)。

4、若坚持现有评分标准,请提供科学依据(如水质检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其必要性。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问题一、二、三的答复。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如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其他不涉及上述内容的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5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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