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字[202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征收**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境内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
大头**侧、鄂咸高速西侧地块涉及**市**区2024年度第25、2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两个批次的批复于2025年5月16****政府批准,同意征收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集体土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5〕577号。两个批次批准建设用地42.8566公顷、37.1335公顷。大头**侧、鄂咸高速西侧地块征收**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境内集体土地40.0099公顷。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大头**侧、鄂咸高速西侧,涉及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三、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本次征收**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集体面积40.0099 公顷,该地块用地总面积40.0099 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40.0099 公顷(不涉及耕地),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具体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政发〔2021〕2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4634.8元,由蒲团乡、****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详细情况见《土地征收费用明细表》)。
土地征收费用明细表
| 村别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元) |
合 计 (元) |
||
| 占比 |
金额(元) |
占比 |
金额(元) |
|||||
| 吴屴村 |
20.18 |
909000 |
0.4 |
****448 |
0.6 |
****6172 |
665940 |
****9560 |
| 小港村 |
19.8299 |
820500 |
0.4 |
****173.18 |
0.6 |
****259.77 |
624641.9 |
****5074.8 |
| 合计 |
40.0099 |
****5621.18 |
****8431.77 |
****581.85 |
****4634.8 |
|||
五、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4634.8元,蒲团乡、庙岭镇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给**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
六、被征地村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补偿的途径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以后,应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市**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负责统一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如调剂安置的补助费可以支付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
七、地上附着(属)物
地上附着(属)物经被征收权利人、农户现场清点登记后,由蒲团乡、****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计算补偿并支付给**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岭镇吴屴村,由**区蒲团乡小港村、庙****小组或者相关权利人。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我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结果为准;对于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异议反馈渠道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期满后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事项办结后前往****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区楚藩大道30号(****规划局**分局)
联系人:熊萍萍 联系电话:027-****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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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