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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我局依****科技局《关于撤销 的请示》,经研究,决定撤销《**自治区****优****养殖场2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兴环审字〔2023〕1号),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环评批复自行作废。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格日乐图 联系电话:180****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