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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关于**大港**区段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546号),****政府已****人民政府对下列国有地办理转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公司
二、转用土地位置:****,国有农用地21.2670公顷(含耕地2.915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59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4485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土地所有权人为:****。
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补偿安置公告》及《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若对《****政府关于**大港**区段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546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