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
| 招标项目名称 | **市2025年重度残疾人集中日间照料和上门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 |||
| 项目类型 | 服务类 | 项目编号 | **** | |
| 招标人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不缴纳 | 是否委托代收代退保证金 | 否 | |
| 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办公室 | |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项目概算(万元) | 153.000000 | |
| 是否远程异地 | 是 | 招标组织形式 | 分散采购 | |
| 招标内容与范围 | 为减轻残疾人家庭照护负担、**残疾人家庭劳动力。2025年,在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为80名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日间照料服务;在居住相对分散的区域,为210名重度残疾人开展上门居家照护服务。 1.服务对象。具有**市户籍或**市常住人口,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59周岁(家庭情况特殊或残疾程度较重年龄可适当放宽),有照护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视力、肢体残疾人。 2.服务方式。采取日间照料和居家照护两种方式进行。 3.服务内容:(1)集中日间照料: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劳动技能训练和辅助性就业等基本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和开展的服务项目,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域,包括“六室一工坊”,即:****活动室、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休息室、就餐配餐室和就业工坊。(2)上门居家照护: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上门提供每月不少于3次的理发、清洗被服、打扫卫生等生活协助及简单康复训练、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等居家照护服务。 |
标段信息
| 1 | E620********354****8001 | 153.000000万元 | 服务 | 查看详情 |
| 标段名称: **市2025年重度残疾人集中日间照料和上门居家照护服务项目001 统一交易标识码: D03-126********265086Y-****0620-000001-1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 (2)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银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3)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缴纳的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供应商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5)具有与本次服务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承认和履行磋商文件中各项规定,须提供企业声明函原件。(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 (6****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100%全部预留。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者为残疾人****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n/)的查询应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查询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标书代写 标段内容: 为减轻残疾人家庭照护负担、**残疾人家庭劳动力。2025年,在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为80名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日间照料服务;在居住相对分散的区域,为210名重度残疾人开展上门居家照护服务。 1.服务对象。具有**市户籍或**市常住人口,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59周岁(家庭情况特殊或残疾程度较重年龄可适当放宽),有照护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视力、肢体残疾人。 2.服务方式。采取日间照料和居家照护两种方式进行。 3.服务内容:(1)集中日间照料: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劳动技能训练和辅助性就业等基本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和开展的服务项目,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域,包括“六室一工坊”,即:****活动室、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休息室、就餐配餐室和就业工坊。(2)上门居家照护: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上门提供每月不少于3次的理发、清洗被服、打扫卫生等生活协助及简单康复训练、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等居家照护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