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7 15:54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50万套汽车后视镜****基地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县海润街道泰康路17号
二、建设项目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和性质,结合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总体规划,确定受本项目影响主要保护目标如下表。
表1 项目主要保护目标分布情况
| 环境要素 | 名称 | 经纬度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方位 | 与厂界最近的距离(m) | 环境功能区 | |
| 经度 | 维度 | |||||||
| 大气环境 | 时代天景 | 121°28'07.726 | 29°06'58.804 | 居民 | 约500人 | 西南 | 464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的二级标准 |
| 君临雅苑 | 121°27'54.015 | 29°06'49.450 | 居民 | 约1000人 | 西南 | 827 | ||
| 悦城御园(在建) | 121°28'07.166 | 29°06'35.166 | 居民 | / | 西南 | 1175 | ||
| 帝景园 | 121°27'57.904 | 29°06'40.424 | 居民 | 约600人 | 西南 | 1104 | ||
| 君临豪庭 | 121°27'37.028 | 29°06'52.832 | 居民 | 约1000人 | 西南 | 1051 | ||
| 君**邦 | 121°27'33.252 | 29°06'42.879 | 居民 | 约2000人 | 西南 | 1284 | ||
| 嘉和小区 | 121°27'21.791 | 29°06'54.208 | 居民 | 约300人 | 西南 | 1539 | ||
| 嘉泰小区 | 121°27'19.277 | 29°06'50.811 | 居民 | 约300人 | 西南 | 1629 | ||
| 佃石移民小区 | 121°27'07.053 | 29°06'54.905 | 居民 | 约1000人 | 西南 | 1866 | ||
| 潺岙村 | 121°27'08.475 | 29°06'05.747 | 居民 | 约800人 | 西南 | 2615 | ||
| 晏站村 | 121°27'22.198 | 29°07'23.931 | 居民 | 约600人 | 西 | 906 | ||
| 南亭村 | 121°27'08.175 | 29°07'55.497 | 居民 | 约500人 | 西南 | 1784 | ||
| 大** | 121°26'51.066 | 29°08'26.792 | 居民 | 约200人 | 西南 | 2918 | ||
| 中天留香园 | 121°29'02.051 | 29°06'33.870 | 居民 | 约1000人 | 西南 | 1392 | ||
| ****学校 | 121°29'20.800 | 29°06'59.617 | 师生 | / | 东南 | 1564 | ||
| ****中学 | 121°28'36.181 | 29°06'48.649 | 师生 | / | 东南 | 807 | ||
| ****医院 | 121°28'07.0711 | 29°06'48.2362 | 医院 | 约500人 | 南 | 765 | ||
| ****小学 | 121°27'57.749 | 29°06'34.489 | 师生 | / | 西南 | 1309 | ||
| ****学院 | 121°27'44.926 | 29°07'01.932 | 师生 | / | 西南 | 815 | ||
| ****党校 | 121°27'12.833 | 29°06'51.803 | 师生 | / | 西南 | 1791 | ||
| ******局 | 121°27'58.252 | 29°07'00.178 | 办公 | / | 西南 | 588 | ||
| 规划居住用地1 | 121°27'58.485 | 29°07'15.880 | 居民 | / | 西 | 270 | ||
| 规划居住用地2 | 121°27'22.506 | 29°07'13.058 | 居民 | / | 西 | 1076 | ||
| 规划居住用地3 | 121°28'18.281 | 29°07'35.279 | 居民 | / | 北 | 300 | ||
| 规划居住用地4 | 121°29'09.178 | 29°07'42.028 | 居民 | / | 东北 | 1178 | ||
| 规划居住用地5 | 121°29'41.973 | 29°07'41.526 | 居民 | / | 东北 | 1927 | ||
| 规划居住用地6 | 121°29'39.504 | 29°06'38.861 | 居民 | 东南 | 2045 | |||
| 地表水环境 | 正屿港 | 121°28'19.435 | 29°07'26.903 | 地表水 | 宽约180m | 北 | 100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
| 土壤环境 | 场地内土壤 | / | / | / | 第二类建设用地 | |||
| 评价范围居住用地 | / | / | / | 第一类建设用地 | ||||
| 地下水 | 评价范围内地下水水质 | / | / | 地下水 | / | / | /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 |
| 声环境 | 评价范围内声环境 | / | / | /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 |||
三、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评价范围内无一类区。由上述预测结果可知,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PM10、TSP、苯乙烯、丙烯腈、二甲苯、乙酸丁酯和非甲烷总烃短期浓度贡献值最大浓度占标率小于100%;PM10、TSP年均浓度贡献值最大浓度占标率小于30%。PM10叠加现状浓度、其他在建拟建源后保证率日平均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TSP叠加现状浓度、其他在建拟建源后日平均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苯乙烯、丙烯腈、二甲苯、乙酸丁酯和非甲烷总烃叠加现状浓度、其他在建拟建源后短期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各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均无超标点无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臭气浓度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认为本项目实施后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接冷却水经沉淀处理后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经“隔油隔渣调节+多级反应沉淀+A2/O+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合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处理厂尾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处理厂出水指标及标准限值表(试行)》中的准IV类标准,二甲苯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综上所述,项目废水落实上述措施后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在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厂区内的废水废液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则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4、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实施后,落实设置隔振或减振措施后,从整体上考虑对项目噪声排放源强贡献不大。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四周厂界噪声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标准。综上,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
5、固废处置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一般废包装材料、铝渣、锌渣、其他集尘灰、废普通布袋、废抛光盘、纸板边角料、金属边角料和生活垃圾。一般废包装材料、铝渣、锌渣、其他集尘灰、废普通布袋、废抛光盘、纸板边角料、金属边角料均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产生的有害包装材料、废脱模剂、铝灰、废布袋(沾染铝灰)、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油桶、废液压油、水性漆漆渣、油性漆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处理污泥、废手套、抹布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厂区内暂存时需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执行。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能落实妥善处置措施,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6、土壤影响评价分析
本项目在落实好防控措施和分区防渗的前提下,项目生产过程中对厂区内及其周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7、环境风险评价分析
企业在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环境事故风险可以得到控制,本项目的环境事故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投产后污染防治措施详见表2。
表2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清单
| 类别 | 污染防治措施 | 治理效果 | ||
| 废气 | 1#车间注塑废气 |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 | |
| 3#车间造粒废气 |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
| 4#车间注塑废气 |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
| 油性漆涂装废气、油性漆喷枪清洗废气 | 油性漆喷漆废气、油性漆喷枪清洗废气收集经水帘除漆雾后与调漆废气、晾干废气共同经“水喷淋(自带除雾)+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相关标准 | ||
| 水性涂装废气 | 水性漆喷漆废气(含调漆)先经水帘(除漆雾)后再与晾干废气共同经两级水喷淋设施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6~DA007)高空排放。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相关标准 | ||
| 铝合金压铸熔化废气 | 收集后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
| 锌合金压铸熔化废气 | 收集后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
| 压铸废气 | 收集后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10)高空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
| 塑料件抛光废气 | 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 金属件抛光废气 | 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
| 油烟废气 | 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高空排放(DA013)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
| 废水 | 综合废水 | 项目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接冷却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经“隔油隔渣调节+多级反应沉淀+A2/O+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合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
| 固废 | 铝渣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化 | |
| 锌渣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其他集尘灰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废普通布袋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废抛光盘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纸板边角料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金属边角料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一般废包装材料 | 出售给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
| 水性漆漆渣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无害化 | ||
| 油性漆漆渣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脱模剂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铝灰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布袋(沾染铝灰)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含油金属屑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乳化液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有害包装材料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水性漆包装桶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油桶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液压油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过滤棉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活性炭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催化剂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污水处理站污泥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废手套、抹布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日产日清,保持清洁 | ||
| 噪声 | (1)合理平面布局,将噪声大的设备布置在车间中央,以减轻噪声对厂界的影响。 (2)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是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3)对风机、冷却塔、水泵、喷淋塔高噪声设安装减振装置。 | 四侧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 | ||
| 地下水、土壤 | 按照分区防治的原则,做好硬化防渗措施。 | 对土壤/地下水影响较小 | ||
| 环境事故应急 | 按规范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环境风险可控 | ||
| 其他管理要求 | 项目建成后企业需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需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定期进行例行监测;需保证处理设施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进行处理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需按照《**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021)的要求,活性炭定期足量添加更换。此外,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包括开启时间、关停时间、更换时间和装填数量,设置活性炭更换预警。 | |||
五、环境影响初步结论
****年产50万套汽车后视镜****基地项目拟建于**县海润街道泰康路17号。项目建设符合《**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县国土空间规划》、《**市**县“三区三线”》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处理工艺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控范围内。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未收到公众相关反馈意见。因此,从环保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实施是可行的。
六、联系方式
1、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审批部门:****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6-****9793
2、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地址:**县海润街道泰康路17号
联系人:林总联系电话:137****2345
3、环评单位情况
环评单位:**佳盛****公司
地址:**市**湾新区海虹街道星河园4幢1单元902室
联系电话:0576-****3550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为环评评价范围内的公众;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具体可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注:如对项目建设不同意者,须说明其具体理由,否则视无效处理。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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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