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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农常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答辩及开庭通知,依照《**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市**县**镇**大道192****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