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2025-1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审批
河南-周口-扶沟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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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于**县桐丘**段西侧,地块占地面积286838.78m2(合430.26亩),****中心坐标为:E114.386633°、N 34.002744°,四至范围:北至农田(规划四路),**桐丘路,南至**路,西至花园路。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县柴岗乡丁庄村和下岗村集体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沟渠、农村道路),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地块为水浇地、沟渠,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地块为水浇地、林地、园地、沟渠、农村道路,2023年及2024年地块分两批次储备入库,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委托,****(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5年4月~5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调查地块历史用途变化不大,2023年之前为**县柴岗乡丁庄村和下岗村集体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沟渠、农村道路),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常规农作物,少量种植林木、果木,沟渠主要用于排洪泄涝,不涉及污废水;2023年及2024年地块分两批次储备入库,纳储后由于暂无供地计划,至调查期间,仍维持农业种植活动。种植期间未使用过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尿素、生物肥、复**等常规肥料,使用地下水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随城市化进程陆续进行高铁站、道路、学校等建设,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涉及的其他潜在污染源主要为一些养殖(猪、羊)散户。周边1km范围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也无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周边养殖散户共计11家,除一家养羊、年出栏羊约60只外,其余均养猪,最大出栏量70头左右,均非规模化养殖。散户养殖规模较小,养舍通风换气,羊粪较干燥,堆肥后还田,猪粪水进入贮粪池后由专人抽运,“三废”均得到合理处置,位置上距调查地块有一定距离,且均不在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上游,经分析认为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能够满足教育用地的开发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对本地块环境构成影响的潜在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能够满足教育用地的开发需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联系人:韩经理 联系电话:039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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