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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赣教文〔2025〕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办学地址由“**省**市**区新溪**一路219号”变更为“**省**市**县迎宾南大道872号、**省**市东临新区灵谷峰大道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指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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