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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 日,****管理局委托福****研究院****鲜肉店进行了抽检。2025年1月23日,****监管局收到编号为No:(2025)**** 的不合格检验报告。
一、抽检情况
产品:牛肉
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
[报告编号No:(2025)****]
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6日。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鲜肉店经营的牛肉系从三家供货商处(**市林记肉铺、吴某杨(实际经营户为占某某)和******商行)购进,且三家供货商均能提供当日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销售票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判断当事人被抽检出的不合格牛肉是从哪家供货商购进,但检测报告中的牛肉确系当事人所经营,因此当事人构成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观过错较小,且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局未接到报告或投诉称食用该涉案食品引发的问题。当事人符合《**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7.10元;2.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177.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没有做好台账,分不清进货来源。
整改情况:如实做好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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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