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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 名称: | ****关于对环评批复文件予以撤销的公告 | ||
| 文号 : | |||
****水利局提交的《**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PPP项目(3个水厂:****水厂、****水厂、****水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审批,于2020年10月30日批复(批复文号:道环承诺〔2020〕7号)。**恒****公司提交的《年产58.6万组LCD、1800万粒LCM、1500万粒B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批复(批复文号:道环承诺〔2021〕2号)。
经核查,发现《**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PPP项目(3个水厂:****水厂、****水厂、****水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年产58.6万组LCD、1800万粒LCM、1500万粒B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合《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13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环发〔2020〕17号)的相关要求,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撤销《**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PPP项目(3个水厂:****水厂、****水厂、****水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道环承诺〔2020〕7号)、《**恒****公司年产58.6万组LCD、1800万粒LCM、1500万粒B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道环承诺〔2021〕2号),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时间: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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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