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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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兴宾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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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的提醒告诫函
2025-06-04 17:50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

为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单位工作,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及时妥善处理电梯投诉、举报和信访,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维保单位作出提醒如下:

一、履行义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树立安全主体意识,了解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积极主动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完成对电梯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电梯故障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困梯问题,****公司对老旧电梯或故障率高的电梯推进重大零部件维修或更换。

二、规范行为。

(一)电梯在安装前委托有资质单位办理告知,电梯正式移交之前不得使用;

(二)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电梯登记在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名下的,在移交物业管理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书面任命电梯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定期检验到期前一个月申报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立即停用,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小区电梯超过20台的,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

(六)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使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

(七)发生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用,及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经特检院检验合格或维保单位全面排查后方能启用;

(八)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实事求是做好故障记录、维修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档案资料,定期整理和归档,杜绝出具虚假报告或记录,严防代签、伪造签名;

(九)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十)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且电梯在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十一)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保工作,确保两名持证人员维保、做好围蔽、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等;

(十二)电梯维保单位根据所维保的单位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驻点,确保接到困梯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十三)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电梯的维修、重大维修或改造,做到实事求是,安全第一。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开展电梯使用及维保活动。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依规使用管理电梯,认真开展维保工作,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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