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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11MAC1U15K1R | 建设单位法人:李宝峰 |
| 兰彭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社区南环路与**路交汇东100米 |
| ****集团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2#机组)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7-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2-D4412-热电联产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社区南环路与**路交汇东100米 |
| 经度:118.31278 纬度: 34.****388 | ****机关:****保护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9-28 |
| 鲁环审〔2016〕7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15000 |
| 44599.4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11MAC1U15K1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峰合(山****公司 |
| ****0100MA7H5WPY7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23762W | 竣工时间:2025-02-27 |
| 2025-03-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3-31 |
| 2025-05-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56318 |
| 项目属于**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属于**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主要建设 2x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安装2台350MW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2台1149t/h(BMCR)超临界参数固态排渣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设施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期建设1x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2#机组),安装1台350MW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1台1149t/h(BMCR)超临界参数固态排渣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设施等 |
| 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燃煤通过厂内储煤场储存后经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送至锅炉燃烧,化学能转变成热能;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送往汽轮机做功,热能转变成机械能;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电经升压站升压后由220kV输电线路输出;做完功的蒸汽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做过功的部分蒸汽从汽轮机中抽取,将热能通过热力管网输送给热用户。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燃煤通过北厂区煤场(单独环评单独验收,不再本次验收范围内)储存后,再经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送至锅炉燃烧,化学能转变成热能;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送往汽轮机做功,热能转变成机械能;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电经升压站升压后由220kV输电线路输出;做完功的蒸汽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做过功的部分蒸汽从汽轮机中抽取,将热能通过热力管网输送给热用户。 |
| 实际建设过程中,环评阶段项目范围内储煤场不再建设,项目实际在厂区北侧建设一座条形煤场(已单独环评),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锅炉烟气SCR脱硝系统、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净化烟气经高度210m、直径7.5m的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表2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和《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标准要求。厂界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标准要求。 项目建成后,外排SO2、烟尘、NOx、汞及其化合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51.41t/a、46.21t/a、662.35t/a、0.057t/a之内。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废水分类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项目产生的酸碱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循环排污水、其它工业废水、****公司配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厂区采取分区防渗,落实废水池、废水管道、污水处理站、脱硝还原剂储存区、生产区和灰罐、渣棚等区域的防渗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厂区事故备用灰罐、备用渣棚。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妥善管理。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煤炭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锅炉烟气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净化烟气经高度210m、直径7.5m的烟囱排放。验收监测期间,外排烟气中各污染物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SO2、烟尘、NOx、汞及其化合年排放量在控制指标范围内。 项目已安装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按规定要求设置永久性检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项目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处理中心,经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工程不设污水外排口,做到全厂废水不外排。 配有1座500m3雨水前池(兼事故水池),同时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配套的2座非经常性废水池,总有效容积2000m3,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防止事故废水流出厂外。 实际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采用分区防渗,各废水池、废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灰罐、渣棚等区域已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项目除尘灰渣分离,灰、渣、脱硫石膏、污泥全部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厂家替换回收;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废铅酸蓄电池等危废暂存委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置,合理布置噪声源,对风机、泵类、发电机、汽轮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屏障等措施,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可知,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安装高效消声器,选择白天进行,发布公告。 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实际建设过程中除尘器选型优化;液氨作为危险化学品,为降低危险系数,采用尿素催化水解工艺制备氨气;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政府,****人民政府罗政办发[2016]61号文件,项目正常运行后3个月内,做好供热范围内4个企业的中小热电机组的关停工作。并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 实际建设情况:供热范围内4个企业的中小热电机组已关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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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15.59 | 351.4108 | 0 | 0 | 115.59 | 115.59 | / |
| 0 | 176.96 | 662.36 | 0 | 0 | 176.96 | 176.96 | / |
| 0 | 22.74 | 46.212 | 0 | 0 | 22.74 | 22.7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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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心处理 | 脱硫废水执行《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的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标准;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出口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的要求 | 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中水深度处理系统、循环排污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工业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监测期间厂区生产的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口中各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口中各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限值要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出口中各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限值要求。验收期间,现场勘查了各项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 1 | 除尘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限值要求 | 高效低低温静电除尘+脱硫除尘一体化工艺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折算浓度为3.6mg/m3 | |
| 2 | 脱硝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除采取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外,采用SCR脱硝系统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气筒出口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浓度为28mg/m3 | |
| 3 | 脱硫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限值要求 | 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系统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气筒出口二氧化硫最大折算浓度为19mg/m3 | |
| 4 | 脱汞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除尘、脱硫、脱硝协同处置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气筒出口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折算浓度为2.71×10-4 mg/m3、 |
| 1 | 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置,合理布置噪声源,对风机、泵类、发电机、汽轮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屏障等措施 | 监测期间厂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
| 1 |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厂区采取分区防渗,落实废水池、废水管道、污水处理站、脱硝还原剂储存区、生产区和灰罐、渣棚等区域的防渗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 | 实际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采用分区防渗,各废水池、废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灰罐、渣棚等区域已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
|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厂区事故备用灰罐、备用渣棚。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项目除尘灰渣分离,灰、渣、脱硫石膏、污泥全部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厂家替换回收;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废铅酸蓄电池等危废暂存委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1 |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 厂前区、办公楼、厂区道路均进行绿化措施。 |
|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妥善管理。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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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人民政府罗政办发[2016]61号文件,项目正常运行后3个月内,做好供热范围内4个企业的中小热电机组的关停工作。并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供热范围内4个企业的中小热电机组已关停,关停证明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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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