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管**17-130-K01-02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5-06-23 17:31 至 2025-08-22 17:31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27433.49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宇通路以南、霞飞西路以东 | |||
| 经度 | 113.680418 | 纬度 | 34.68365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6-02 至 2025-06-19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张京伟 | 单位联系电话 | 186****1125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7****0124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薛海涛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444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东大街108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1)**市管**17-130-K01-02地块位于管**宇通路以南、霞飞西路以东。地块四至范围:北至宇通路、西至霞飞西路、**霞飞路、南至微品大厦及空地。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680418°,北纬34.683653°。本次调查地块面积27433.49m2。 本地块历史使用权人为管**十八里河街道站马屯村集体。经查询,本地块地类为村庄(无法进一步细分)。依据《**市第17-129-K01、17-130-K01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目前地块已征收,已收储,未出让。 本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住宅、临时停车场、政府办公、驾校、项目部等,主要涉及的历史活动及相关污染识别结果如下: 1)2013年之前 地块内为站马屯村村民自建房,均供居民居住使用。 2)2013年至2019年期间 ①中部及西部区域:2013至2016年拆除后作为空地闲置;2016年至2019****停车场停放社会车辆。 ②东北部区域:2014年至2019年**活动板房,****村委会临时办公使用; ③东**区域:2014年至2016年该区域放置少量活动板房,作为东侧霞飞路建设期间的临时项目部;2016年至2019****驾校。 3)2019年至今 ①东**区域:2019年至2023年期间,由驾校改为南侧永威微品大厦建设期间的项目部;2023年,该区域建筑拆除,目前,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堆放有少量石块、木板等建筑垃圾,为原项目部拆除后遗留。 ②除东**项目部外,其他区域均于2019年进行了清表工作,地面覆有防尘网,清表后作为空地闲置,2023年至今,个别周边区域村民将大部分区域开荒种菜。 地块内历史污染源识别情况:地块历史上主要存在居住、办公、临设停车场、驾校等活动,不涉及危废及固废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不涉及规模化养殖、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现场无罐、槽泄露,无异常气味以及固废堆存污染痕迹,无可能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异常迹象。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可确认该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 (3)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位埋深6.668~9.602m,水位标高为87.957~88.396m。地下水类型属第四系松散孔隙潜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河流下渗、地下水侧向径流等补给,排泄方式主要有蒸发排泄、径流排泄、入渗河流等形式,地块区域地下水流向为东南向西北。 (4)地块相邻区域及周边1k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存在的识别有:****公司、****加油站、**中****公司、郑****公司、宇通汽配件仓库1、宇通汽配件仓库2、村民自建房(包含部分仓库)、成品家具仓库等企业,经过各识别目标的潜在污染和影响分析,可排除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内存在的****公司行业类别为汽车制造业(C36),属于《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924号)所规定的的重点行业企业。2018年至2022年期间该企业被列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目前已移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根据污染分析,地块内及地块周边企业的历史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基本无影响,因此,调查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二类居住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质量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污染源不对本地块构成影响,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开展下一阶段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