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招标项目编号:****)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现就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事宜做如下公告:
一、项目名称:****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
二、招标项目编号:****
三、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4月 11日
四、取消中标人资格的原因及依据
本项目于2025年4月 11日在**公共**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站媒介发布中标公告,并于当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于2025年4月30日与********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租赁合同。截至2025年6月16日中标人仍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采购人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采购人决定撤销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及采购人意见,****学院(黄姚校区)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第三次)标段1、标段2拟重新招标。
五、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称:****
地址:**大道50号
联系方式:0774-****52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街道灵凤村**新区太安路B地块138号4楼
联系方式: 张莉 0774-****220/182****9864
3.监督部门及电话: ****办公室,0774-****301
六、公告说明:
各有关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或****办公室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6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