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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信访件编号 | 所属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举报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 1 | **** | **县 | **市**县幸福街36号 | 反映**市**县幸福街36****回收站废品加工时产生较大噪音。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反映“**县幸福街36****回收站”****收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5MA687LD11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县新棉镇幸福街40号附1号,经营者为田某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4月19日,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废书纸板、废旧塑料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是核实举报内容。2025年6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蔡****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县**局、****监管局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回收站占道经营问题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二是核实生产经营情况。****收购站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废旧物资回收,相关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再生**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根据第三方机构检测,****收购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最大噪音为57dB,符合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商业与居住混合区,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三是生产经营时间。****收购站的经营时间为上午9:00至中午12:00,下午14:00至下午18:00,中午及夜间未进行生产经营,经周边住户证实,情况属实,案件办理专****回收站严格遵循核定的作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作业时段,违者将依法处理。综上,信访件反映的“**市**县幸福街36****回收站废品加工时产生较大噪音”情况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曹冀 责任单位:****执法局 责任人:****执法局局长姜松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人整改情况:****执法局一是通****收购站继续保持规范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二是要****收购站严格遵守《**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占道上下货的行为做到即停即走、及时清理 3.下一步措施:加强对幸福街的日常监管,对占道经营问题开展持续性整治。 | ||
| 2 | SD20LD0617YA02 | **县 | **市**县唐家镇香林村5组 | 反映**市**县唐家镇香林村5组村民刘某锦饲养狗、羊,造成严重噪音扰民问题。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0YA07一致。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锦,男,58岁,家住唐家镇**村5组(原香林村5组),目前在唐家镇**村5组有养殖场1处。 (二)现场核实情况 6月11日,****养殖场卫生差,场内有臭味,****养殖场立即搬迁处理,并除臭消毒,打扫卫生。6月19日,再次现场核查,刘国锦饲养的牛羊已经全部转移至新饲养场,卫生已经打扫,并进行了全面消毒处理,铺设细沙。目前有一条狗看管饲草等,有人靠近,时有吠叫,影响扰民程度有限,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孙瑞泽 责任单位:****政府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局长刘勇、****环境局局长李强、****政府肖田力。 整改情况: ****政府责令刘某锦养殖户继续清理场地饲料,以便于满足新场牛羊饲料供应,防止发生因无人看管,出现火灾等安全事故。二是****养殖场地进行全面消杀,地面铺设细沙;三是县农业部门指导乡镇做好养殖户的畜禽废物**化利用。 | ||
| 3 | SD20LD0617YA03 | **县 | **市**县 | 反映**市**县两河**悦江府1栋2单元2楼1号住户的空调外机噪音超过70分贝,影响周边住户正常休息,希望协调解决噪音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为**市**县两河**悦江府1栋2单元2楼1号住户投诉商家“****超市”空调外机噪音问题。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市**县两河**悦江府1栋2单元2楼1号住户的空调外机噪音超过70分贝,影响周边住户正常休息”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5年6月18日,工作组进小区内走访、调查,实际情况为**市**县两河**悦江府1栋2单元2楼1号住户投诉商家“****超市”安装的冷库空调外机产生噪音,影响休息。工作组于6月18日使用手持便携式噪音检测器,****超市空调外机的噪音进行测量。经初步检测噪音值为66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表1中二类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60分贝。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对周边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黄雄 责任单位:****建设局 责 任 人:****建设局局长牟涛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情况:****环境局****住建局****超市联系设备厂家在噪音源头处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降噪,若噪音源头降噪效果不理想,则将空调外机迁移至远离居民楼的合适位置,从根本上避免噪声扰民。(2025年7月31前完成) 3.为防范类似问题出现,****住建局已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管理,****超市等商业经营场所安装空调外机、通风设备等可能产生噪音的设备前,一是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二是优先选用低噪音产品,并做好降噪措施。 | ||
| 4 | SD20LD0617YA04 | **市雨** | **市雨** | 反映“****社区香**路37号后面的水沟堆积污水,产生严重异味,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香**路37号后面的水沟系排洪渠,长约500米,紧邻排洪渠周边有80户住户。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反映****社区香**路37号后面的水沟堆积污水,产生严重异味,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问题。经调查,****社区香**路37号后面的排洪渠中的水为流动状态,排洪渠周边住户的生活污水均接入市政管网,现场未发现生活污水直排情况。****菜市场,在排洪渠中发现大量的菜叶和部分附近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污染了排洪渠中的水,且菜叶和生活垃圾腐烂后产生较大异味。综上,反映****社区香**路37号后面的水沟堆积污水产生严重异味部分属实。 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 彭晓东 责任单位:****住建局 责 任 人:****住建局局长 杨波 ****住建局加强对周边污水管网的巡查检修,防止因管网破损造成的污水溢出,并安排市政管护单位对排洪渠清淤疏浚。 ****环卫处迅速组织人员于6月19日对排洪渠中的菜叶、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加强日常保洁。经清理后现场已无明显异味。 三是加强对周边群众和市场人员环保意识宣传教育,张贴标识标牌禁止居民将生活垃圾丢弃在排洪渠中,并加强日常巡查。 | ||
| 5 | SD20LD0617YA05 | **县 | **市**县富林镇桃坪路63号 | 反映**市**县富林镇桃坪路63号楼下1986烧烤店无任何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时产生大量油烟,导致住户无法居住,要求解决油烟扰民问题。 | 2025年6月18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胡然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1986烧烤店”,具体为“**县壹玖捌陆烤吧”,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6BK7102C”,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8年2月8日,经营者“邹某某”,经营场所为“**县富林镇桃坪路87、89、91号”,经营范围为“小吃”。 (二)现场核实情况。 2025年6月18日20时,****执法局牵头,****政府开展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一是现场检查1986烧烤店厨房内安装有1台商用灶具,灶具上方安装有1台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店铺正面安装有2台型号为Jet-1800油烟净化一体式烤箱,其中一台于2024年11月安装,另一台于2025年2月**装,2台油烟净化器排烟管连接至共用管道延伸至房屋建筑顶面排出,油烟净化设备均具有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二是现场检查时店内无顾客,未开展食品加工作业。进行炭火上滴油测试时油烟均能进入净化设备,未发现明显油烟排出,但能闻到油烟味,油烟净化效果不佳。三是经走访附近居民了解,店铺生火时有短暂时段产生较大烟雾,夜间顾客较多进行烧烤时或大风天气会有少量油烟飘散。四是现场检查时发现1986烧烤店未按要求登记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台账。 |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胡然 责任单位:****政府 责任人:****执法局副局长晏强、****政府副镇长郝炯铭 整改情况: 一是****执法局牵头,责令**县1986烤吧清洗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正常。并责令该商户在使用烧烤箱时同步使用风扇正对集烟口吹风,提升油烟收集净化效果。该项整改内容已于2025年6月18日晚上完成。(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二是责令**县1986烤吧建立每台油烟净化设备的清洗台账,发现油烟净化设备运行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三是****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行****人民政府加强巡查监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测油烟排放情况,发现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改并严格依法查处。(完善机制,并长期坚持) | ||
| 6 | SD20LD0617YA06 | **县 | **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 | 反映**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公司生产时有大量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向环保局反馈要求整改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整改,要求整改降低噪音,如无法解决噪音问题,要求为其在别处租房居住。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社会信用代码:****1822MA6A6BEL0Y,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位于**县严道街道堡子村六组,主要从事中国**石加工、销售,设计年产能为100万平方米。于2022年4月15日取得环评批复(雅环审批〔2022〕9号),2023年1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号:****1822MA6A6BEL0Y001U),类别为简化管理。该企业已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自主验收,目前**县宏云新型建材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完成,待出具报告及公示。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公司因市场原因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2023年以来累计生产时间不足4个月。 1.关于“**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公司生产时有大量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环评,要求企业采取对高噪声设备加装减振垫、生产车间进行密闭隔声、厂界周边栽种绿植等措施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公司共建有5个密闭性生产车间(1号—5号车间),其中1、2号车间用于堆放石材,3号车间用于石材雕刻,4、5号车间用于切割石材。现场检查时,企业仅在3号密闭性车间进行雕刻,无明显噪音;离周边住户较近的5号车间未生产,且已按环评要求落实噪音防治措施,在靠近住户一侧车间窗户已安装了隔音板,减少了噪音传播。现场使用便携式噪音监测设备对厂界噪音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未超标。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企业噪音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经查阅企业2024年7月厂界噪声检测报告,显示企业昼间噪声检测结果达标。企业在生产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因此,群众反映的“**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公司生产时有大量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向环保局反馈要求整改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整改,要求整改降低噪音”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1月4日,****环境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信件,反映严****石材厂生产时产生极大噪音的环境问题。接到投诉反映后,****环境局赓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石材厂全称为******公司,该公司切割石材过程中会产生噪音,经查阅企业2024年7月厂界噪音自行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音达标。针对投诉反应问题,检查人员已要求企业一是在靠近住户一侧车间窗户增设隔音降噪措施,并在靠近居民区围墙处栽种树木绿植,减少噪音扰民;二是作业前,完善高噪设备隔音减震措施,作业时确保车间大门及窗户密闭,减少噪音扩散;三是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按照环评要求夜间22:00-8:00严禁作业。企业已按要求落实上述整改措施,****环境局于1月9日将处理情况进行回复,后续未接到重复问题投诉反映。因此,群众反映的“向环保局反馈要求整改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整改,要求整改降低噪音”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公司生产时有大量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向环保局反馈要求整改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整改,要求整改降低噪音”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黄雄 责任单位:****科技局 责 任 人:****科技局局长李华林 6月19日开始,****政府副县长黄雄全程****科技局等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科技局、****环境局要求企业优化作业时间,严禁夜间生产,确保企业在休息时间段不生产,生产时尽量避免使用距离周边住户较近的5号车间,作业过程中严格关闭车间大门及窗户,最大限度减少噪音对周边住户的影响。(立行立改)二是****科技局、****环境局****办事处不定期对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周边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待企业正常生产时,对企业厂界噪音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长期坚持)三****办事处做好与企业周边群众的沟通和解释工作,积极向群众宣传解释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减少群众疑虑。(长期坚持) | ||
| 7 | SD20LD0617YA07 | **市雨** | **市雨**县前街60号 | **市雨**县前街60号门口的垃圾桶长期渗漏油污,导致公路表面附着一层油污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市雨**县前街60号门口的垃圾桶”,该处垃圾桶****管理处设置的垃圾分类亭,其中有四个垃圾分类桶,****管理处定期安排人员对该处道路进行冲洗。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县前街60号门口的垃圾桶长期渗漏油污,导致公路表面附着一层油污”的问题 经调查,该处垃圾桶完好,并未出现渗漏情况。地上油污****管理处车辆收运该处垃圾时,因车辆密闭性差,在装载压缩垃圾时存在少量油污渗漏,同时因有拾荒者将桶内垃圾翻出堆积在地上,导致污垢残留。 综上,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管理处 责任人:******管理处党组书记、处长苟通平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管理处 责任人:****管理处党组书记、处长苟通平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管理处于6月18日安排人员对该处街道进行全面冲洗,垃圾桶进行清洗套袋。 二是增加该处垃圾收集点位的清运频率,加强收运人员培训,避免出现垃圾溢出情况。 三是定期安排人员对垃圾桶进行全面冲洗,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拾荒者进行劝导。 四是加大对车辆维修力度,勤检勤修,同时积极申请报告采购。 | ||
| 8 | SD20LD0617YA08 | **县 | **市**县九襄镇大木安置点32号 | 反映**市**县九襄镇大木安置点32号嗳烧烤夜间(18:00-凌晨5:00)占道经营,产生大量的油烟以及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正常休息 | 2025年6月18日,由马忠强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嗳烧烤”,具体为“****烧烤店”,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BTJH169E”,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2年8月1日,经营者“孙某某”,经营场所为“**县九襄镇大木安置点D32号底层门面”,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二、现场核实情况 2025年6月18日夜间,****政府牵头,联****执法局、****环境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一是现场检****烧烤店店铺正面安装有油烟净化一体式烤箱1台,采用固定位置烤制食品后,装盘送顾客食用的方式经营,现场核查时无顾客,未开展食品加工作业。二是点火测试油烟净化器,未发现明显油烟排出,但散发少量气味,油烟净化效果不佳。三是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占道经营和明显噪音,但通过走访周围群众,据悉该商户在夜间顾客比较多的时候,偶尔会将桌椅外摆以及产生一定噪音。 |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九襄镇党委书记马忠强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县九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建国,****执法局副局长王波 整改情况: (一)关于油烟影响住户问题的处理情况。****人民政府牵头,****烧烤店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正常。该项整改内容已于2025年6月18日晚上完成。(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二)关于夜间占道经营产生噪音影响住户休息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人民政府牵头,****烧烤店商户宣讲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告知商户应采取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夜间经营时段实时劝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高声喧哗产生较大噪声,切实减少对周边群众及小区住户的影响。责成该商户在用餐区醒目位置张贴文明劝导标识和相关责任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执法局、****政府将加强联动,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二****人民政府牵头,****烧烤店商户宣讲城镇街道管理规定,告知商户严禁违规占道经营。****政府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杜绝违规占道经营的现象发生。(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 ||
| 9 | SD20LD0617YA09 | 雨** | **市雨**建新路33号 | 反映**市雨**建新路33号过道上安装的空调外机(第一个)运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涉及空调业主为****店主袁某某。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建新路33号过道整体较为安静,噪音产生来源为通道内正在运行的第一个空调外机。经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系空调外机与内机连接管捆扎绳索松动导致空调运行时管道抖动发出声响,工作专班对毗邻建新路33号过道安装空调外机的建新路23号大院最近的住户进行了走访。走访在家群众3户,2户表示未听到噪音,另外1户表示有声音,认为是空调外机声音,但表示未对其造成很大影响。由于此栋房屋有一间卧室布局位于空调外机正上方,所以在异常运行时确实会对住户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区政协主席张燕 责任单位:****办事处、****执法局 责任人:****办事处副主任袁溶;****执法局副局长孙莉 处理情况:一是已对空调连接管重新进行捆绑固定。安装橡胶减震垫,避免空调外机直接与金属支架刚性接触,产生震动影响。该工作已于2025年6月19日完成,经现场测试,空调运行恢复正常,无异常声响发出。二是加强日常巡查。该问题整改后,****社区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不再产生噪音污染。同时,举一反三在辖区开展同类问题巡查处置。 | ||
| 10 | SD20LD0617YA10(重复信访件编号:SD20LD0616YA29) | **县 | **市**县乌斯河镇马托村 | 反映**市******养猪场****猪场污水排放至该村饮用水源中,****猪场停止营业。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6YA29重复。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查,投诉对****农场,位于**市**县乌斯河镇马托村5组,法人代表魏某成(本地人称魏某),从事生猪养殖多年,现有圈舍约400平米,存栏生猪96头,其中母猪存栏10头,2024年出栏生猪120头。该养殖场圈舍做了雨污分流,配套有2个170立方的沼气池,2个25立方的沼气池。全场干清收集干粪,干粪装袋腐熟后田间施肥,少量粪尿和粪污水进入沼气池无害化处理后变成沼液,一年集中抽沼液2次,供附近种植户生产施肥,与周边13户农户签订了40亩亩土地用于粪污消纳。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市******养猪场****猪场污水排放至该村饮用水源中,****猪场停止营业”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1.**县乌斯河镇马托村5****农场现存栏96头,猪场周边大片土地种植有果树、玉米等,猪场畜粪通过干清收集用**间施肥,液体粪污进入沼气池处理后供给周边农户施肥使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粪污渗漏和直排现象;该养殖场未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含粪污处理记录台账),养殖场仅提供了2025年土地消纳协议和部分粪污消纳记录。2.马托村集中饮用水源位****农场上方约3公里山腰处,不存在粪污直排水源问题。****猪场养殖区右下方目测约350米处,有1个马托村8组部分群众自发选用的浸水点;该点位未纳入**县分散性备案水源点范畴,只用于解决生产灌溉用水,不涉及当地群众取水饮用,且****养殖场有养殖粪污排入该点情况,也未发现有其它排污管。 综上,该问题举报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赖云松、总畜牧师李敏、县政府副县长孙瑞泽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主办;****政府协办 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情况: ****养殖场要做好养殖档案和粪污处理相关台账记录。(立即整改) 二是严格要****农场加强日常清洁管理维护,定期清理畜粪,做好**化利用还田,减少粪污还田过程中的异味,确保还田过程中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长期坚持) 三是各级****养殖场定期对还田管网进行巡查、排查,禁止粪污外排,若发现破损及时修复,确保不发生粪污直排泄露现象,造成环境污染情况。(长期坚持) 四是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使用饮用水源地集中供水生活使用,并在该浸水点设立宣传标识确保群众只用于农业生产灌溉。(长期坚持) | ||
| 11 | SD20LD0617YA11 | **市雨** | **市雨****街道尚武东街 | “**市雨****街道尚武东街羊顺阁经营时产生大量的油烟以及异味,要求核查是否通过烟道排放油烟,是否正常运行油烟净化器”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羊顺阁”实为**市雨**羊顺阁羊肉汤店(以下简称“羊顺阁”),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2MACUQ1AUXB,经营者:彭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9月12日,经营地址为**市雨**兴大道133号恺悦天地一期8栋106号。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市雨****街道尚武东街羊顺阁经营时产生大量的油烟以及异味,要求核查是否通过烟道排放油烟,是否正常运行油烟净化器”的问题。 经调查,凯悦天地一期“羊顺阁”证照齐全,经营内容为羊肉汤,不涉及重油烟排放,经营时主要产生水蒸气,但经营者仍采取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等环保措施,同时接入了专用烟道。近期因季节原因,生意惨淡,净化设备使用频率不高,因此6月暂无清洗记录。2025年6月18日17:10-17:30执法人员到凯悦天地一期“羊顺阁”现场检查时店内无食客就餐,厨房内未加工食品,不存在大量油烟情况,现场除羊肉膻味外未闻到其他异味。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市雨**副区长、****分局局长邱特; 责任单位:****执法局;**市城市****支队九大队; 责任人:****执法局党组成员杨伟;**市城市****支队****大队长杨锦。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执法局督促凯悦天地一期“羊顺阁”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同时加强抽查与巡查,严防设施闲置和维护缺失。 二是针对群众提到的异味问题,执法人员督促“羊顺阁”经营者加强店内通风换气,每天营业前后开窗换气,要求全程开启油烟净化设备,以减少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12 | SD20LD0617YA12 | **市雨** | **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至**区蒙顶山镇官田村徐家沟段河流 | 反映**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至**区蒙顶山镇官田村徐家沟段河流因雨**碧峰峡镇后盐村多家农家乐向该河流排污,造成严重河流污染”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后盐村多家农家乐,实际涉及经营主体8家,其中3家为农家乐,5家为民宿;正在经营的农家乐1家,民宿4家。1家农家乐为千年红豆树(工商登记号:****1802MA7JBFYP95,法人代表:宋某某,占地面积:580平方米,详细地址:后盐村1组)。4家民宿分别为红豆子民宿(工商登记号:****1802MADCM5NIY,法人代表:苏某某,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详细地址:后盐村1组),那屋民宿(工商登记号:****1802MABT47LM8P,法人代表:沈某某,占地面积:3700平方米,详细地址:后盐村1组),****饭店民宿(工商登记号:****1802MA62C54N2T(1-1),法人代表:王某,占地面积:525平方米,详细地址:后盐村1组),山道水﹒田舍(工商登记号: ****1802MA64YX154C,法人代表:田某某,占地面积:420平方米,详细地址:后盐村2组)。后盐村部分区域位于徐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至**区蒙顶山镇官田村徐家沟段河流因雨**碧峰峡镇后盐村多家农家乐向该河流排污,造成严重河流污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4年,****环境局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了大型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后盐村民宿、农家乐开展污水治理;红豆子民宿、千年红豆树农家乐、****饭店民宿、山道水﹒田舍民宿、那屋民宿的污水均通过三格式净化池人工湿地的方式处理。2025年6月19日上午,****政府、****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体旅局相关负责人现场核实。目前正在经营且沿河的4家民宿、农家乐的生活污水均经过人工湿地处理还林,商户负责定期清掏,现场未发现渗漏、溢流现象。其余3家农家乐因商户常年在外打工,于2023年暂停经营,其生活污水通过三格式净化池人工湿地和无动力化粪池处理后还林进行**化利用,无排污行为。雨**碧峰峡镇后盐村至**区蒙顶山镇官田村徐家沟段河流水体清澈、无异味,无排污迹象。经周边住户反映,后盐溪中偶尔有农家乐采买储备的几只鸭子下河。****环境局委托****监测的高腔河后盐溪断面水质检测报告显示,2020年10月至2025年2月以及2025年第2季度,雨**碧峰峡镇后盐村至**区蒙顶山镇官田村徐家沟段水质检测均达Ⅲ类及以上,达水质目标要求。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廖袁兵 ****政府党组成员、****管委会主任;责任单位:****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体旅局、****政府; 责任人:****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宇,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雅平,区文广体旅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大丹。 1.行政处罚: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由区农业农村局、****环境局、区文广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碧峰峡镇后盐村粪污**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镇、村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巡查,督促农家乐和农户做好化粪池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和清掏转运等工作,避免出现溢漏等情况。二是把“清四乱”作为**河管护工作重点,持续发挥**河(**段)2名区级河长、2名镇级河长及5名村级河长的职能职责,严查偷排、漏排和违规养殖等问题,积极开展河湖治理专项行动,主动实施河道清淤管护,清除淤泥、腐木等杂物。 | ||
| 13 | SD20LD0617YA13 | **市**县 | **市石****工业园区 | 反映**市石****工业园****公司违规生产,回收的危险废物没有经过正规的二次煅烧,直接水洗后贩卖,且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存在渗漏到地下、蒸发、外泄的情况,要求严查。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4MAACKKD29U,法定代表人为曾某,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经营场所为四****工业园区,占地面积80亩,主体设备为3.5mx50m回转窖一条,现有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94160吨。该公司电锌废渣综合回收利用工程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9〕20号),2023年8月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化综合回收利用技改项目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环评批复(雅市环审〔2023〕42号),2024年12月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公司依法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24MAACKKD29U001V),2023年2月28日初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川环危第****24111号)。经调查了解,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底,企业因市场和电价原因停产,于2025年6月重新点火恢复生产,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市石****工业园****公司违规生产,回收的危险废物没有经过正规的二次煅烧,直接水洗后贩卖”问题。经核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为利用各种含锌危险废物为原料,采用回转窑焙烧工艺生产次氧化锌并副产七水硫酸锌、氯化钾、氯化钠;其中回转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进入二燃室内,使回转窑中未燃尽的可燃气体进一步燃烧,二燃室收集的除尘灰将返回回转窑继续焙烧,其余的粉尘随气流均匀地进入后续的脉冲布袋除尘器箱体后吸附在滤袋的外表面上,即为项目产品次氧化锌,次氧化锌通过加入脱硫剂、双氧水、高锰酸钾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副产品七水硫酸锌。根据企业售卖台账及回收原料情况,2023年、2024年危险废物实际处理量未超过环评批复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以2024年数据为例,企业全年购进原材料63632.971吨(其中HW23原料43111.371吨,HW48原料20521.6吨),购进燃料18535.13吨;2024年危废实际处置量61192.776吨,卖出次氧化锌27407.56吨、水淬渣27295.6吨。根据企业2024年危废处置量、燃料用量以及产品台账,按照环评设计烧损率(约36%),对2024年总物料进行衡算,计算结果大致平衡。因此,群众反映的“**市石****工业园****公司违规生产,回收的危险废物没有经过正规的二次煅烧,直接水洗后贩卖”问题,该问题不属实。2、关于“且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存在渗漏到地下、蒸发、外泄的情况,要求严查”问题。经核查,****公司按环评要求生产废水采用两级(中和+絮凝)沉淀+一体化电化学过滤,生产废水不外排(水洗压滤过程中产生废水经含氯废水综合利用系统处理后生成氯化钠、氯化钾)。****处理站、雨水收集池、应急收集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检查企业水淬渣池、回转窑设施、危险废物存储库房等重点生产设备,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和跑冒滴漏现象;企业于2025年5月20日对厂区进行渗漏风险排查,排查发现进出厂洗车位置、脱硫塔周围地沟两处位置存在渗漏风险,已于5月底采取防渗工程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水池体等关键位置存在明显破损现象。同时,****环境局委托四****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地下水及周边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雅环监字(2025)第109号)结果显示,地表水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Ш类标准限值,监测数据无异常。地下水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仅1#点位铊略微超标,其余点位数据均无异常。因此,该问题部分属实。综上,群众反映“**市石****工业园****公司违规生产,回收的危险废物没有经过正规的二次煅烧,直接水洗后贩卖,且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存在渗漏到地下、蒸发、外泄的情况,要求严查”问题部分属实。 | (一)关于“**市石****工业园****公司违规生产,回收的危险废物没有经过正规的二次煅烧,直接水洗后贩卖”问题。 责任领导:黄勇刚 ****信息化局局长 赵友中 ****环境局局长 张瑜锋 ****政府县长 责任单位:****信息化局、****环境局、****政府责 任 人:牟俐萍 ****信息化局副局长 熊 雄 ****环境局副局长 李 挺 ****政府副县长 蔡存兵 ****科技局局长 夏天成 ****环境局局长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二)关于“且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存在渗漏到地下、蒸发、外泄的情况,要求严查”问题。 责任领导:黄勇刚 ****信息化局局长 赵友中 ****环境局局长 张瑜锋 ****政府县长 责任单位:****信息化局、****环境局、****政府 责 任 人:牟俐萍 ****信息化局副局长 熊 雄 ****环境局副局长 李 挺 ****政府副县长 蔡存兵 ****科技局局长 夏天成 ****环境局局长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责成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制定“一企一策”方案。要求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方案,避免出现“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存在渗漏到地下、蒸发、外泄”的现象发生(整改时限:2026年12月前)。二是责成****科技局加强企业日常监管,****环境局加强督促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和环境质量监测(长期坚持)。 | ||
| 14 | SD20LD0617YA14 | **县 | **市**县新添镇上坝村4组 | 反映**市**县新添镇上坝村4组村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沟渠内,产生异味以及大量蚊虫,影响正常生活,希望进行清理。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反映问题沟渠为**县新添镇上坝村4组入村道路旁“小农水”设施,主要用于农田灌溉,该段灌溉渠长度约210米,沿线约80余户农户。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村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沟渠内,产生异味以及大量蚊虫,影响正常生活”的问题。经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6月18日,工作组现场调查,发现部分村民存在厨房废水直排进“小农水”设施的情况,灌溉渠内发现有厨房废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厕所废水均由自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自家田地还田。现场发现有少量蚊虫及异味。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黄雄 责任单位:****建设局 责 任 人:****建设局局长牟涛 6月18日开始,****政府副县长黄雄全程****建设局等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情况: (一)组织清淤:6月19日属地乡镇立即组织开展清理灌溉渠积存污水及污染物。(已完成) (二)实施消毒灭害。6月19对清理后的灌溉渠进行喷洒灭害,控制蚊蝇滋生。(已完成) (三)开展入户宣传,严禁厨房废水随意倾倒和排入灌溉渠,发现问题,立即查处。(长期坚持) (四)加强巡查,定期开展灌溉渠保洁工作。 | ||
| 15 | SD20LD0617YA15 | **市雨** | **市雨****街道龙溪源小区 | 反映**市雨****街道龙溪源小区附近的**普莱****公司****研究中心夜间21:30-24:00产生大量臭气。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6YA37重复。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普****公司****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四****集团有****公司,从事猴群饲养,进行自然发生的非传染性、慢性、代谢性恒河猴种群筛选、种群管理和利用开发,****公司**共同研发新药。该公司位于**市雨****街****园区(**街道兴贸一路),占地面积约30亩,有A、B两个厂区,分别位于雨****街道兴贸一路道路两侧,其中A区11亩,含实验室、办公楼和部分繁育区;B区19亩,全为繁育区。2013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2013年6月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环评资料已备案。目前在养猕猴约3100余头。 二、现场核实情况 2025年6月14日上午11:00-11:30,下午16:50-17:30及晚上21:50-24:00,6月19日11:30,晚上23:00。工作组****公司周边核实,在兴贸一路道路紧邻厂区围墙处有部分点位存在间歇性异味产生的情况,其余地点无异味。工作组深入厂区内部核实,该公司两个厂区分别建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检查预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有运行记录台账,无异味。企业每日对猕猴圈舍冲洗,建有冲洗台账,冲洗废水经圈舍外明渠引入储粪池,再经水泵抽取到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置。厂区内猕猴圈舍旁有猕猴体味。6月14日晚,****环境局聘请**蓉诚****公司****公司厂区周边及龙****公司一侧进行臭味检测。根据6月18日检测报告显示,****公司周边检测点位臭气浓度均低于10(无量纲),满足20(无量纲)的标准限值;龙溪源小区周边检测点位臭气浓度亦低于10(无量纲)。****环境局已于6月19日将检测****公司厂区门口。 同时经咨询了解,****公司为做好防锈保护,对外墙护栏进行喷涂作业,作业期间停用了用于加快厂区异味发散的**大功率风扇,加之近期高温天气频发,夜间风大,导致异味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唐碧磊;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市**生态****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一是立即启用厂区**大功率散味风扇,同时再次增购两台风扇,强化异味发散效果(已完成)。二是保持每日冲洗圈舍3次,将除臭剂喷洒由每天1次提升为每天2次。三是做好周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16 | SD20LD0617YA16 | 经开区 | **市**区(经开区)**街道青江村 | 反映“**市**区(经开区)**街道青江村****公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生产时有硫化氢味;2.生产车间内烟雾缭绕,含有大量粉尘,且车间未密闭,会随风飘散到居民区;3.芒硝矿一直没有按要求生产利用,直接堆放成山,对下方管理茶地的农民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会随雨水流到河沟内;4.厂区建立位置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近,要求尽快清理芒硝矿,****工厂****园区。”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神虹公司”)位于**市**区**镇和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神虹公司共有4个项目,分别为年产4.5万吨硫化碱技改项目、年产20万吨芒硝(元明粉)生产项目、赵家山芒硝矿和60万吨/年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工程。 年产4.5万吨硫化碱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为:以硫酸钠与煤粉为原料,通过间歇式转炉年产4.5万吨硫化碱。项目生产时会产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等废气污染物,生产废水、废渣等。环评要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碱雾全部进入麻石除尘器中进行脱硫处理,经46米高排气筒排空;废渣回收用于蒸发工序的燃料,除尘粉煤灰外售。 年产20万吨芒硝(元明粉)生产项目建设内容为:采用六效真空蒸发工艺,建设元明粉仓库、精制工段、制硝车间、热电车间、纯水制备工段等,达到年生产元明粉20万吨生产规模。环评要求:项目产生的含硝废水、蒸汽冷凝水等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旋风分离器尾气及包装线粉尘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固体废物主要为精制工段钙泥镁泥、包装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脱硫塔浆液沉淀、锅炉烟气除尘灰、炉渣等综合利用。 赵家山芒硝矿建设内容:采用硐室水溶法,分为**、采矿斜井、****广场、排土场及生产辅助设施等,通过开拓、采准、切割、溶池落矿、热水浸取粗硝水、泵至井底汇硝池、沉淀后的粗硝水用泵输送到地面、沉****加工厂)等工序开采。环评要求:采场、掘进工作面通风排尘,矿渣卸料及排土场矿渣、粉尘采用人工喷淋和遮阴网覆盖;矿井涌水、淋溶水和喷淋水不外排;矿渣转运至排土场堆放。 60万吨/年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内容:以现有尾矿堆场与赵家山芒硝**新退出的尾矿为原料,通过破碎、粉磨、搅拌溶浸、压滤、四段浓密洗涤、二次压滤和检验等工段生产石膏。本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钙芒硝尾矿60万吨,将尾矿综合利用后生产石膏,回收硝水用于现有工程的元明粉生产。项目生产时会产生粉尘、滤渣、滤液以及设备噪声、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环评要求:破碎过程中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压滤后的滤渣均为产品芒硝石膏外售作为水泥缓凝剂的原料,滤液高浓度粗硝水回用于元明粉生产车间,低浓度粗硝水回用于**溶矿。 目前,年产4.5万吨硫化碱技改项目、年产20万吨芒硝(元明粉)生产项目正常生产,赵家山芒硝矿、60万吨/年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停产。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生产时有硫化氢味”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神虹公司硫化碱生产工艺为芒硝与料煤经配料混合进入转炉煅烧,煅烧后产品经热化浸取、沉降压滤、蒸发制片为成品。主要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硫酸雾等,经SCNR脱硝+布袋除尘+脱硫塔+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4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经现场检查,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公司2024年以来的自行监测报告,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硫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2025年5月8日,四****监测中心站与**市生态环境****支队****公司开展了测管协同,根据监测结果表明,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 综上,投诉人反映的“生产时有硫化氢味”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生产车间内烟雾缭绕,含有大量粉尘,且车间未密闭,会随风飘散到居民区”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神虹公司硫化碱生产过程中的转炉燃烧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少量烟尘通过炉头、投料口逃逸,煤炭在装卸和铲运时的存在煤粉扬尘。为减少以上无组织废气排放,企业从2017年到2024年,先后在下料口、转炉、制片工段新增无组织收尘罩,密闭式旋转罐浸取设施,新增物料传输带,在库房内设置雾炮降尘装置对煤粉进行加湿防尘处理。同时对转炉烟气除尘脱硫系统升级改造,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增加脱硫塔喷淋管2套、除雾器2套,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将脱硝、除尘、脱硫系统的控制仪表统一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脱硝剂、脱硫剂精准添加,保证治污设施的稳定性。企业于2018年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2021年更新设备,监测指标为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经现场检查,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经调查核实,因工艺需要,硫化碱生产工序中的转炉反应温度1200℃,生产过程中厂房温度高达45℃,按照职业卫生安全规定,转炉工房东西两侧未完全密闭,加强自然通风,并在顶棚设置了通风屋脊进行自然通风,设置轴流风机进行机械通风,因此车间未密闭属实,但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的要求及职业卫生安全规定。 ****公司2024年以来的自行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四****监测中心站与**市生态环境****支队在2025年5月8****公司开展的测管协同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有组织排放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监测结果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的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指标: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标准要求,硫化氢、氨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监测结果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因此,关于“生产车间内烟雾缭绕,含有大量粉尘,且车间未密闭,会随风飘散到居民区”问题,群众反映的此项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芒硝矿一直没有按要求生产利用,直接堆放成山,对下方管理茶地的农民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会随雨水流到河沟内”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赵家山矿排土场前身隶属于原**省地方国营**芒硝厂,1995年开始投入使用。****研究院编制的《赵家山芒硝矿开发利用方案》******厅备案,备案登记号:川国土资矿开备〔2004〕1374号),项目开采方法为硐室水溶法,硐室水溶法的采矿工艺包括凿岩、爆破、注水、硝水抽放等,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根据《******公司赵家山矿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及《赵家山芒硝矿开发利用方案》,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斜井、****广场、排土场及生产辅助设施,****广场及排土场的设置符合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及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由于元明粉行业不景气,矿山井下库存的硝水原料能满足现有生产需要,该矿山于2021年9月起停止了井下掘进工作。神虹公司对排土场进行台阶整治、在周边增设了钢筋混凝土挡墙、修筑水沟以及对裸露的矿石采用HDPE**度聚乙烯防渗膜进行覆盖,覆盖后做到雨污分流,堆体内部产生的渗滤液通过波纹管道汇集到积液池后泵送至井下回收利用。经现场检查,排土场周边钢筋混凝土挡墙无损坏,排土场表面防渗膜覆盖完整,雨水沟内无矿石。 2025年1****公司委托******公司开展矿山安全现状评价,编制了《四****公司赵家山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经评价综合判定:该矿排土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18)的相关要求,结果为合格,目前企业对排土场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安全和可行的。同时,神虹公司按照《排土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排土场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维护保养。 综上,关于“芒硝矿一直没有按要求生产利用,直接堆放成山,对下方管理茶地的农民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会随雨水流到河沟内”问题,不属实。 4.关于“厂区建立位置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近,要求尽快清理芒硝矿,****工厂****园区”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神虹公司年产4万吨硫化碱技改项目、年产20万吨元明粉生产项目位于**街道和谐村,距离**场镇人口密集区较近。 根据企业硫化碱及元明粉生产能力评估,赵家山芒硝矿已爆破出来的溶区能满足近6年的生产需求,因此2021年9月,企业停止采掘、爆破、运输矿石作业,待井下已开采的溶区硝水**不满足生产需求时,再计划开矿,采掘、爆破产生的芒硝矿渣正在有序清理中。 按照《**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2024年10月15日起试行)、《****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管理规定,明确对**、改扩建化工项目的管控要求,对原有化工项目未强制要求搬迁入园。 投诉人反映“厂区建立位置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近,要求尽快清理芒硝矿,****工厂****园区。”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环境局核安全总工程师廖静姝,****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沈中俊。 责任单位:****环境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长陈燕琳、****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张锐。 (一) 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关于“生产时有硫化氢味”及“生产车间内烟雾缭绕,含有大量粉尘,且车间未密闭,会随风飘散到居民区”问题。 一是企业定期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排查整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长期达标排放。(长期坚持) 二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的要求,继续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长期坚持) 三是要求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做好周围群众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减少群众疑虑,做到人企和谐共处。(长期坚持) 2.关于“厂区建立位置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近,要求尽快清理芒硝矿,****工厂****园区”问题。 ****公司****园区范围内,不得在现有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与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无关的项目。(长期坚持) 二是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迭代更新,产业升级,培育**产业,****公司****园区。(长期坚持) | ||
| 17 | SD20LD0617YA17(重复信访件编号:SD20LD0616YA26) | **县 | **市汉****社区,西园社区、饮泉社区 | 反映**市汉****社区,西园社区、饮泉社区片区有部分居民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举办宴席,造成严重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随意排放污水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现象加以整治。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汉****社区、西园社区、****社区为**县主**,面积2.1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3万余人,常住人口3.8万余人,****电站移民约2.8万人。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市汉****社区、西园社区、****社区,偶尔有市民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举办宴席,造成严重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随意排放污水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现象加以整治。”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5年6月17日,经调查组实地走访调查,并未发现有正在举办的“坝坝宴”。因考虑到原瀑电淹没区村民传统习俗等情况,参照《**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社区允许办“坝坝宴”。****社区负责人介绍,小区里面举办“坝坝宴”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未占用消防通(人行)通道举办,餐厨废弃物处置(含污水)较为规范,都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举办,****环卫所在办“坝坝宴”的区域内增设垃圾桶。同时,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收到因举办“坝坝宴”噪音扰民、占道举办、污水乱排等方面投诉举报。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胡然; 责任单位:****政府 责任人:****管理局局长白仑。 (一)针对占用消防(人行)通道问题。****社区****中队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消防通道进行拉网式摸排,并设置警示标识。二是在“坝坝宴”备案申报期间,由社区对“坝坝宴”举办区域进行明确,****社区划定的区域内举办“坝坝宴”,不得占用消防(人行)通道。三是针对屡教不改违法占用消防(人行)通道的,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针对噪音扰民问题。一是明确规定时段。由社区修定公约,限制坝坝宴的举办时间(例如:上午9:00 - 晚上21:00),严格禁止深夜(如22:00后至次日早晨6:00)和午休时间(如12:30 - 14:30) 进行高噪音活动(如搭建、拆卸、大声喧哗、播放音乐)。避开敏感时段,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应暂停或严格控制坝坝宴。二是设置缓冲区。尽可能选择远离居民密集区的场地。如条件有限,可在宴席区与居民区之间设置临时隔音屏障(如利用车辆、移动板等)或利用绿化带作为缓冲。三是加强沟通与投诉的处置。由社区教育引导主办方应提前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邻居沟通,告知宴席时间并表示歉意。同时,由社区设立便捷的噪音投诉渠道,并能及时介入调解。 (三)针对油烟污染问题。一是鼓励使用电、植物燃料等清洁能源,从源头减少油烟和颗粒物产生。二是合理设置烹饪区,将烹饪区(尤其是产生大量油烟的灶台)设置在远离居民楼的下风向位置,尽可能集中烹饪,便于集中收集和处理油烟。 (四)针对餐厨垃圾污水乱扔乱排问题。一是“坝坝宴”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举办者利用餐厨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由专业机构回收处理;二是针对产生的污水,由污水处理系统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规范处理。 | ||
| 18 | SD20LD0617YA18 | **县 | **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 | 反映**市**县严道街道堡子村8组宏运石材工作时产生较大噪音。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7YA06重复。详见SD20LD0617YA06办理情况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7YA06重复。详见SD20LD0617YA06办理情况 | ||
| 19 | SD20LD0617YA19 | **县 | **市**县思经镇 | **市**县思经镇**省天****公司生产时排放严重异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省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县思经乡思经村。该公司“年产1万吨氯酸钠和0.5万吨高氯酸钾项目”于2008年6****环保局环评批复(天环函[2008]31号),2009年5月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天环验[2009] 1号)。2009年,该公司技改项目经******商务局同意备案建设(天技改备案[2009]4号),技改后全厂共4条生产线,规模达到年产2.5万吨氯酸钠,0.5万吨高氯酸钾。2011年4月,该****环保局环评批复 (雅环审批[2011]29号),2012年2月通过了环保“三同时”验收(雅环验收[2012]1号)。2020年8****环境局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99626T001W。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8日,副县长周雅军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并成立调查工作组****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生产时排放严重异味”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主要为氢气及少量的氯气、氯化氢,一、二线产生废气经四级串联碱液吸收、一级水吸收后排放;三线产生废气经三级串联碱液吸收、一级水吸收后排放;四线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排放口烟气无明显异常,****公司及周边进行排查,未闻到明显异味。经查阅相关资料,2024年至今,****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废气排放开展监测6次,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均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开展监督性监测21次,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均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周雅军; 责任单位:****科技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局、****管理局、****政府; 责任人:****科技局局长刘志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高啸、****环境局局长王鲸渊、****管理局局长张勇、****政府镇长平晓磊。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科技局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一旦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2、****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向群众宣传介绍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治理效果,做好周围群众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 ||
| 20 | SD20LD0617YA20 | **市雨** | **市雨******社区王家大院 | 反映**市雨******社区王家大院87户住户的生活用水、大小便因小区污水管低于市政污水管3米,无法纳入市政污水管,直接排放到青衣江内,影响青衣江生态环境,**电站蓄水后,无法看到排污口,且市民表示有消息称王家大院污水管纳入945医院的排污管,但945****部队专用,不可能用于小区排污,要求解决排放到青衣江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市雨******社区王家大院位于清江路,紧邻945医院,实际住户有45户。该大院为**村,房屋年代久远,均为居民自建房,王家大院内无规范的雨污管网。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8日调查,该区域因地势低洼和历史原因,雨污水排放不畅,因此没有接入市政管网,2024年5月945医院在翻修围墙时,****社区出面协调,已布管将王家大院雨水引入945医院雨水管网。其住户产生的生活污水仍排入经封闭后废弃的沟渠,该沟渠位于王家大院内,修建山水豪庭小区时该沟渠已截断长约40米,宽约2米,深2米,已经硬化,上面有盖板的封闭沟渠,沟渠里的粪水由农户清掏用于农村菜地浇灌,未直接排放到青衣江。综上,群众反映**市雨******社区王家大院住户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青衣江内,影响青衣江生态环境不属实,大院生活污水未纳入市政污水管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 彭晓东 责任单位:****住建局 责 任 人:****住建局局长 杨波 从6月11日开始,雨**副区长彭晓东同志全程敦促、****住建局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了现场处置组、信访接待组等5个工作组,积极开展了该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处理情况: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19日,****住建局、****武装部、****水利局、青江街道办进行处置 ****住建局将该处的污水管网纳入改造计划,包装项目,争取项目资金。因该区域地形复杂,房屋错落无序,施工难度较高,预计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是青江街道对该区域内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并及时对封闭沟渠内污水抽排处理,增加抽取频次,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污水不外溢。 | ||
| 21 | SD20LD0617YA21 | **县 | **市**县**乡陇窝村6组老粮站 | **市**县**乡陇窝村6组老粮站里面的竹片厂生产的时候产生严重的噪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工厂位于**乡陇窝村6组(负责人:郑某),占地面积约1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主要从事竹片切割、打磨、烘干等加工生产。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8日,****政府副县长孙瑞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并责成工作组赴现场对“**市**县**乡陇窝村6组老粮站里面的竹片厂生产的时候产生严重的噪音”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如下: 工作组现场调查时,****工厂未生产,厂区无生产工人,竹片加工机具蒙尘结网,未加工的竹片原料已发霉生虫,未见生产加工痕迹。经核实,2025年2月17日,有群众反映该厂生产时噪音扰民,****环境局****政府实地进行了核查,由于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以及距离农户较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无相关降噪措施,因此要求该厂在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生产,该厂按要求落实,2月17日以后至今未生产。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孙瑞 ****政府副县长 责任单位:****林业局、****环境局、****政府 责 任 人:殷后盛 ****林业局局长 王鲸渊 ****环境局局长 孙剑波 ****政府乡长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林业局、****环境局、****政府已要求该厂负责人加强自身管理,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情况下,不得生产。同时,将持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该厂的巡查和动态监管。 | ||
| 22 | SD20LX0617YA22 | **县 | **市**县思延镇草坪村洞子口组 | 反映**市**县思延镇草****养鸡场随意通过暗沟将污水排放至青衣江中,造成严重河流污染,空气污染,产生严重噪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要求****养鸡场。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思延镇草****养殖场,是当地村民王某某从事商品鸡转运和销售的养殖点,目前存栏商品鸡350只,****养殖场。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关于“养殖场随意通过暗沟将污水排放至青衣江中,造成严重河流污染,空气污染,产生严重噪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要****养殖场”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户将鸡圈养在鸡舍内,鸡舍底部用谷壳作为垫料处置养殖产生的粪污,定期将谷壳垫料收集后还田使用,圈舍不需排放养殖废水。养殖区域内厕所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工人洗手水和雨水流入房前沟渠,未发现有暗沟。但养殖场未作全封闭处理,有异味产生,打鸣的时候产生的噪声对周边住户有一定的影响。 |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魏**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政府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局长吕参华、****政府镇长胥雪锋 从6月18日开始,县政府副县长魏**全程督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了该信访件相关处置工作。关于“养殖场随意通过暗沟将污水排放至青衣江中,造成严重河流污染,空气污染,产生严重噪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要****养殖场”。一是考虑到鸡鸣噪声整改难度和资金投入大,且离周边住户较近,养殖户表示将另行选址用于商品鸡中转养殖。(2025年7月8日前完成)二是责成停止在该处养殖点商品鸡的进购,逐步对现存的商品鸡进行销售减量,并及时对圈舍内的垫料进行清理。(2025年7月8日前完成)三是责成养殖户清理门前沟渠,将工人洗手水等引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四****人民政府牵头加强对辖区散户养殖监管,****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指导,不定期对群众开展回访,及时回应并处理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
| 23 | SD20LX0617YA23 | 雨** | **市雨**上里镇观音沟 | **市雨**上里镇观音沟竹林溪雨农家乐在景区核心区和水源保护区饲养大量鸡鸭,并且将污水排放至河流中造成严重河流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竹林溪雨农家乐”位于**市雨**上里镇观音沟,该农家乐负责人为吴某某,目前于农家乐旁约350平方米自留地上圈养20只鸭、6只鸡、2只鹅。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在景区核心区和水源保护区饲养大量鸡鸭”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6月18日,****农业农村局、****环境局、****政府联合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竹林溪雨农家乐位于上里镇五家村四组,其负责人吴某某于农家乐旁约350平方米自留地上圈养20只鸭、6只鸡、2只鹅。根据《**市雨**上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5-2035)》,上里古镇核心保护范围以五家村场镇为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为观音山以南,黄茅溪南侧、白马**北侧,面积为11.9公顷,被投诉点位不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根据《****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雨**孔坪乡贾沟村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雅府函〔2019〕82号)等批复划分范围,该点位不涉及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关于“将污水排放至河流中造成严重河流污染”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6月18日,联合调查专班现场调查发现,农家乐旁河流水质清亮,现场未发现有污水排放至河流中,但靠近河流有一低洼处采用塑料膜储存家禽饮水,存在下雨导致此处污水溢入河流的风险。 3.关于“空气污染”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经调查,竹林溪雨农家乐负责人吴某某于农家乐旁约350平方米自留地上圈养20只鸭、6只鸡、2只鹅。圈养场地内有禽类粪便留存,现场能闻到轻微异味。 | 责任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李敏、****政府副区长唐碧磊。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主办,****政府协办。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局长万雅平;上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晏显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农家乐负责人吴某某于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对圈养场地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已完成) 二是要求吴某某于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家禽饮水处整改,采用盆替代塑料膜存水,且远离河流,避免因雨水导致污水进入河流。(已完成)(长期坚持) 三是要求吴某某加大日常粪污清扫频次,做到每日清扫一次,减少粪污留存时间,降低养殖臭味。(长期坚持) ****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政府切实履职尽责,督促该农户落实畜禽粪污**化利用和臭气管控措施,确保畜禽生产不影响居民生活。(长期坚持) | ||
| 24 | SD20LX0617YA24(重复信访件号;SD20LD0610YA20) | **县 | **县**乡柑子村 | 1.****公司在**县**乡柑子村倒中坪破坏林地偷采青石矿。2.新六农牧在**县**乡柑子村****养猪场。3.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780亩用于种茶、种豆,多次向**乡书记杨某华反映未果.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10YA20部分重合。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经核实,群众反映的“****公司在**县**乡柑子村倒中坪破坏林地偷采青石矿”问题被投诉对象涉及天****公司、******公司。“****公司”工商注册名称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758C。该公司于2016年5月通过竞买取得位于柑子村1组的道中坪砂岩矿采矿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平,社会信用代码:****1825MA67YR1F2Q,2022年1月13日,该公司通过转让变更登记取得道中坪砂岩矿采矿权,现持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071****3055,有效期限:2022年1月13日至2026年10月11日,**面积:0.1571k㎡,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2.经核实,群众反映的“新六农牧在**县**乡柑子村****养猪场”问题被投诉对象实际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祝某,社会信用代码:****1825MA697KIF83。2020年3月12日,该公司在**县**乡柑子村投资建设的****年出栏30万头生猪产业项****改革局同意备案建设(川投资备【2020-511825-03-03-432628】FGQB-0013号)。 3.经核实,群众反映的“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780亩用于种茶、种豆,多次向**乡书记杨某华反映未果”问题的被投诉对象实际为**县**乡柑****联合社******社),该**社成立于2021年5月6日,类型为集体经济,资产总额240.942万元,业务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法定代表人:李某。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公司在**县**乡柑子村倒中坪破坏林地偷采青石矿”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原矿业权人天****公司在取得林地使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于2020年5月投产,2022年1月转让变更登记于现矿业权人******公司继续生产,2023年5月由****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至今,目前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结合巡查检查情况核实,该矿在停产期间将采场内矿石清理运至排土场集中堆置,并在周边影响区域(排土场)进行清理整治。通过历年日常巡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正射影像比对等方式核实,矿业权出让后至今未发现“偷采青石矿”等矿产**领域违法行为,也未收到相关问题线索举报。因此群众反映的“****公司在**县**乡柑子村倒中坪偷采青石矿”问题不属实。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该项目因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0.4612公顷,****林业局处以115300元罚款(天林罚决字[2020]第1号)。2021年11月,该项目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文书号为:(2021)川1825刑初78号,涉及查处地块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破坏林地”问题属实。 2.关于“新六农牧在**县**乡柑子村****养猪场”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20年5月6日,****草原局批准(川林地审字[2020]501****公司项目使用林地14.8738公顷。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因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0.4774公顷,2020年11月16日,****林业局处以119350元罚款(天林罚决字[2020]第002号),2020年12月25日,****草原局批准(川林地审字〔2020〕2273号)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5.5480公顷,违法地块已按规定完成整改。该项目未完成建设,2021年2月停工至今,未新增使用林地。因此,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780亩用于种茶、种豆,多次向**乡书记杨某华反映未果”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780亩用于种茶、种豆”问题,实际******社(法人代表:李某,李波于2021年1****党支部书记)。 ******社于2024年11月29****公司784亩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2025年1月3日,******社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租用林地内实施采伐,经现地核查,该**社已按采伐许可完成采伐。按照采伐作业设计,更新树种为漆树和油茶,造林密度为1650株/公顷,更新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已在采伐区域完成油茶约1万株、漆树约5000株的更新造林,剩余区域的更新造林任务计划在更新期限内完成。同时,******社采用林下复合经营模式在部分采伐区域种植了茶苗、豆苗,茶苗、豆苗栽种不影响更新造林成效。 因此,群众反映的“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情况不属实,“种茶、种豆”情况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1.****公司在**县**乡柑子村倒中坪破坏林地偷采青石矿。2.新六农牧在**县**乡柑子村****养猪场。3.柑子村李某支书占用林地780亩用于种茶、种豆,多次向**乡书记杨某华反映未果”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林业局局长陈强、****规划局局长蔡晓然、****政府副县长孙瑞 责任单位:****林业局、****规划局、****政府 责 任 人:****林业局副局长曾强、****规划局副局长梁峰、****政府副县长孙瑞、****林业局局长殷后盛、**县**乡党委书记杨本华 (一)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涉及查处地块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第二个问题的处理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违法地块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三)第三个问题的处理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社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完成更新造林,做好后续抚育管护,确保成活率。(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 | ||
| 25 | SD20LD0617YA25 | **县 | **市**县**堡 | 反映**市****处理厂设备运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以及偶尔会散发异味,影响**堡中路2号小区3栋住户的正常休息。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处理厂纳入**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由****公司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2020年4月开工建设,2021年4月开始运行,总投资约960万元,占地面积1676平方米,设计处理规模600吨/日,处理主工艺采用预处理+一体化MBR处理工艺+浅层滤池+紫外线消毒,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处理厂于2019年10月24日取得(石环审批〔2019〕23号)。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市****处理厂设备运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以及偶尔会散发异味,影响**堡中路2号小区3栋住户的正常休息。”的问题。6月18日,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蔡珩带队案件办理专班到****处理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处理厂对一体化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储泥池进行加盖、污泥脱水间进行封闭并设抽风装置,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处理后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了项目噪声源的降噪减振措施,日常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符合环评要求。现场无明显异味,抽风装置运行时确实存在一定噪音,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该处理厂确实偶尔存在异味。经调阅今年以来的自行监测报告显示,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昼间、夜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二类标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符合《****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因此,判定该问题部分属实。 | 关于“反映**市****处理厂设备运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以及偶尔会散发异味,影响**堡中路2号小区3栋住户的正常休息。”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曹冀 责任单位:****政府 责任人:县住建局局长顾光升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人整改情况。责成****公司****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对厂区定期进行清理消杀,及时更换设备耗材,最大化减小异味产生。二是加强监测,立即开展第二季度噪音和臭气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厂区公示栏公示。三是加强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巡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减少噪声和异味产生。 | ||
| 26 | SD20LD0617YA26 | **县 | **市**县**乡河堰村1组 | **市**县**乡河堰村1组******基地,长期产生刺鼻性异味,且周围住户出现皮肤病问题,希望调查皮****基地有关联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基地”为**市****公司 (以下简称“康久公司”),位于**县**乡河埝村一组。该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于2021年10****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雅天环审[2021]9号),2022年7月完成环保验收,2022年7****环境局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25MA65T6ME1Q001Q。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8日,调查工****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长期产生刺鼻性异味”问题。经查,该公司主要是有机肥粗加工,生产工艺为药渣-搅拌混合-发酵-陈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氨、硫化氢,通过密闭车间+喷淋+生物滤池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于2025年5月27日因无原材料停产至今。对该公司进行排查,发现堆放药渣的大棚存在部分破损,导致大棚内气体经破损处外逸,存在一定异味。****公司负责人,在5月下旬受天气影响,堆放药渣的大棚顶部和边棚被大风损毁,随后赓即进行修复,目前大棚顶部已完成修复,边棚正在修复中。****公司相关资料,2024年至今,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放开展监测3次,监测结果显示:各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量标准限值。因此,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周围住户出现皮肤病问题,希望调查皮****基地有关联”问题。2025年6月18日,县****人民医院皮****公司,对该公司5名长期接触的生产工人进行体格检查,均未发现皮肤病或异常皮肤症状。****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情况报告“根据皮肤病关联性的专业分析,当前证据不支持皮肤病与有机肥生产的直接关联”。因此,群众反映该问题不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周雅军; 责任单位:****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科技局局长刘志成、****农业农村局局长彭彬、****卫生健康局局长王秋涛、****环境局局长王鲸渊、****政府乡长谢随红。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公司已于6月20日完成边棚破损处修复,确保药渣在密闭车间内堆放,并对药渣喷洒除臭剂。( 长期坚持) 2.****公司复产后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废气治理设施检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长期坚持) | ||
| 27 | SD20LD0617YA27 | **市雨** | **市雨**北郊镇 | 反映“**市雨****公司将大量云母堆积在围墙后面,并且乱排放污水,产生严重臭味;原三分厂厂区租用给私人养鸡,产生严重臭味。”的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被投诉对象**市雨****公司实为:**美丰****公司,位于**市雨****路25号,成立于2003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246S3T,公司主要从事销售云母粉、云母纸、云母板等产品,主要工艺为筛选、配浆、造纸;碾磨、制粉;上胶压制、复合、造板、造带等工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624683T003X(有效期:2024年03月12日至2029年03月11日,2004年4月取得环评批复。2006年4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租****养鸡场为****养鸡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2MAC3TUQP1D,该养鸡场设计存栏1.6万羽,2023年投产,现存栏蛋鸡约0.9万羽,为养鸡散户。 二、现场调查情况:(一)关于“**市雨****公司将大量云母堆积在围墙后面,并且乱排放污水,产生严重臭味的问题”。 2025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至雨****路25号核查,企业正常生产,环保手续齐全,现场确认:1、**美丰****公司围墙外是林地,不存在云母堆积的情况,围墙内一侧为云母堆放仓库(有顶无门),内堆放有云母原料(带包装,非裸露),属于企业内正常有序堆放,目前堆放4吨,便于生产使用。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将废水处置后达标排放,经过十二个沉淀池逐级沉淀达标排放到厂边沟渠内,最终汇入**河。经现场核实,污水处理设施均运行正常,污水无异味,经查阅企业2025年4月的检测报告,出厂废水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乱排放污水的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三分厂厂区租用给私人养鸡,产生严重臭味。”的问题原三分厂厂区属于**美丰****公司产权,租用给****养鸡场 ,该养鸡场设计存栏1.6万羽,2023年投产,现存栏蛋鸡约0.9万羽。鸡粪经发酵槽发酵后,作为有机肥外售农户(有销售转账记录),鸡粪堆积产生臭味,该问题属实。 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余均;责任单位:****科技局;责任人:****科技局副局长陈洪武 整改情况:一是雨****生态环境局督促**美丰****公司加强环保管理工作,对围墙内堆放的云母加强管理,现已使用雨布覆盖。 ****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督导****养鸡场,一是强化密闭抑臭,对发酵车间实施物理密闭升级,除车辆进出时段外,门窗保持密闭状态;二是规范除臭剂使用,在鸡粪中添加生物除臭剂,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三是调整作业时段,18点后发酵,车间不作业,减少异味扩散,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 | ||
| 28 | SD20LD0617YA28 | **市雨** | **市雨**熊猫大道 | 反映**市雨******饭店将盛满厨余垃圾的垃圾桶摆放在第一**2期商业街1栋楼道的消防通道内,垃圾桶内油污渗漏,导致地面附着大量油污,产生较大异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饭店,其营业执照名为雅****饭店,经营场所位于雨**熊猫大道389号附91号1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02MAD48JFT2W,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该饭店于2017年开始营业,经营者为邵某某。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饭店将盛满厨余垃圾的垃圾桶摆放在第一**2期商业街1栋楼道的消防通道内,垃圾桶内油污渗漏,导致地面附着大量油污,产生较大异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问题,经核实,****饭店在第一**2期商业街1栋1层的户外通道处放置了5个240L的餐厨垃圾贮存桶,日产生餐厨垃圾量为60-80公斤,每日清运一次。该通道并非消防通道,但在搬运餐厨垃圾的过程中存在抛洒滴漏的情况,导致地面附着有少量油污。在夏季高温时节,还会产生一定的异味。 |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住建局 责 任 人:****住建局局长杨波 2025年6月18日,****住建局副局长吴诚,****执法局副局长张建勇、****管理局副局长范雅忠、雨**青江街道办副主任黄永成等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一)关于“****饭店将盛满厨余垃圾的垃圾桶摆放在第一**2期商业街1栋楼道的消防通道内,垃圾桶内油污渗漏,导致地面附着大量油污,产生较大异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是6月18日,****住建局、****执法局以及雨**青江****饭店进行督促劝导,要求其清理户外通道地面的油污、消除异味,同时规范餐厨垃圾的贮存与搬运行为,防止再次出现抛洒滴漏现象。当日,****饭店对户外通道地面的油污展开了全面清理,并使用清洁液冲洗地面,有效消除了异味。(已整改) ****饭店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垃圾的清理和转运,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 ||
| 29 | SD20LD0617YA29 | **县 | **市**县荥河镇长征桥 | 反映有大量市民在**县荥河镇长征桥附近钓鱼,撒网捞鱼,破坏生态环境。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长征桥附近水域为**河流域,属于荥河镇辖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是禁钓期,该水域在禁钓期禁止垂钓。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十年禁渔规定,用网捕鱼为违法捕捞行为之一。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6月19至20日,****农业农村局******局、荥河镇对长征桥沿线及周边开展巡查工作,未发现违规垂钓和用网捕鱼现象。同时经询问周边群众,群众反映近期偶有市民在河边违规垂钓。******局反馈监控视频调查情况,未发现用网捕鱼现象。今年3月1日至今,共查处违规垂钓群众135人,收缴鱼竿135根;已办结用网捕鱼非法捕捞案4件,罚款6000元。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 赵向东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徐会师 整改情况: ****农业农村局巡查专班及属地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网格员职责,6月19****农业农村局牵头,******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一次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垂钓和用网捕鱼等行为。(立行立改) ****农业农村局巡查专班及属地乡镇(街道),紧盯禁渔期重要时间节点,每天安排巡查人员早晚各开展一次常态化巡查工作,实现重点水域无死角、全覆盖巡查监管,对违规违法垂钓和用网捕鱼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长期坚持)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再次通过融媒体、“掌上**”APP、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禁渔政策法规,强化正面引导,加强警示教育。(长期坚持) | ||
| 30 | SD20LD0617YA30 | **县 | **县九襄镇木槿村9组 | **县九襄镇木槿村9组存在以下问题,1、霸道烤官****烧烤店,经营时产生严重油烟;2、纵横建材店铺搬运水泥时产生大量扬尘,切割钢筋以及航吊钢筋时产生极大噪音;3、****修理厂侵占河道修建店铺,露天作业喷漆,产生大量臭味,曾向中央督察组反映未果。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九襄镇木槿村9组烧烤店“霸道烤官”,2023年开始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负责人曹某。建材售卖店只有一家,名字“纵横建材”2013年开始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负责人曹某。霸****修理厂有两家,一家是“天辰车友”汽修厂,2016年开始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负责人张某;****汽修厂,2014年开始营业,有营业执照,负责人王某。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关于“霸道烤官****烧烤店,经营时产生严重油烟”的问题。经现场航飞,比对木槿河河湖岸线,****烧烤店铺靠近木槿河边砌有一个保坎,保坎外沿没有超出木槿河河湖岸线,未侵占木槿河河道管理范围线。该烧烤店为无烟烧烤,烧烤期间产生的油脂滴入烤盘下方的装水的容器中,未滴在炭火上,基本不产生油烟。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纵横建材店的手续,铺搬运水泥时产生大量扬尘,切割钢筋以及航吊钢筋时产生极大噪音”的问题。****建材店水泥都是包装好的且用薄膜覆盖,堆放在门面内,属于室内存放,未露天堆放,未发现扬尘;切割钢筋位置处于彩钢棚内,航吊钢筋时不可避免产生较大噪音。6月21日,****环境监测站**九襄镇、****派出所对纵横建材切割钢筋以及航吊钢筋时产生噪音进行了昼间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航吊钢筋噪音值为65dB,调直机噪声值为66dB,断钢机噪声值为81dB。《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二类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为60dB,噪声监测值均超过二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修理厂侵占河道修建店铺,露天作业喷漆,产生大量臭味,曾向中央督察组反馈未果”的问题。****修理厂有两家,分别是“天辰车友”****汽修厂。关于“天辰车友”:一是经现场航飞,比对木槿河河湖岸线,车友汽修建筑物没有超出木槿河河湖岸线,未侵占木槿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二是天辰车友店现场查看未发现露天喷漆现象,该汽修厂有喷漆房一个,约30平米,通过光氧催化+活性炭方式处理有机废气,核查时在最近的居民房处(约20米)没有闻到刺激性气味,活性炭更换台账显示最近一次更换时间为2025年4月5日。经了解,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交通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执法大队对该汽修厂实施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当事人对‘无机动车维修登记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汽车喷漆经营’的违法行为立即予以停业整改”的行政处罚。该汽修厂已于2022年3月1日取得了三类机动车维修备案手续。关于德宝汽修:一是经现场航飞,比对木槿河河湖岸线,****修理厂建筑物没有超出木槿河河湖岸线,未侵占木槿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汽修厂现场查看未发现露天喷漆现象,该汽修厂有喷漆房一个约30平米,通过光氧催化+活性炭方式处理有机废气,核查时在最近的居民房处(约20米)没有闻到刺激性气味,活性炭更换台账显示最近一次更换时间为2025年6月7日。该问题不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中心主任李树敏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县水利局副局长曹汝丰 从6月18日开始,****政府党组成员李树敏、****水利局、****运输局、****环境局、****执法局、县**局、九襄镇处置工作。 关于“纵横建材店铺搬运水泥时产生大量扬尘,切割钢筋以及航吊钢筋时产生极大噪音;”问题。 (一)行政处罚情况: ****派出所针****经营部噪音超标的问题,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罚款。 (二)整改情况: 要****经营部在12:00-14:30和18:00之后避免从事钢筋切割等易产生高频噪声的工作(长期坚持)。 | ||
| 31 | SD20LD0617YA31 | **市雨** | **市雨**多营镇对岩村5组 | 反映**市雨**多营镇对岩村5组沥青搅拌厂2021年建厂时并未公告,生产时排放刺鼻性异味,要求就安全距离以及是否对人体有害给予明确解答。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位于“多营镇对岩村5组”的沥青搅拌****集团****公司“******基地”(以下简称“该基地”)。该基地实际位于**省**市雨**多营镇对岩村3组,总占地面积约45亩。该基地有1条3000型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将砂、石原材料和沥青进行混合加热搅拌,形成沥青混凝土。生产时会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沥青烟、苯并[a]芘。环评要求沥青烟废气通过密闭管道统一接入沥青烟废气处理系统处置后排放。该基地2021年9月7日取得环评批复(雅雨环审〔2021〕4 号)。2022年2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5********1680387026Q),2022年4月基本建成、2022年7月调试,同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基地服务范围象为**高速公路,主要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沥青路面养护,项目沥青混凝土仅用于**高速公路道路养护与应急整治、路面等级与性能提升等使用,不对外销售。 二、现场核实情况 1. 关于“**市雨**多营镇对岩村5组沥青搅拌厂2021年建厂时并未公告”的问题。 经调阅****基地负责人,该基地2021年修建前曾通知村民清除地面附着物,并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亦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工作,施工期间设置了项目公示牌。 2.关于“生产时排放刺鼻性异味,要求就安全距离以及是否对人体有害给予明确解答”的问题。 2025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9日,工作组先后三次至该项目现场核实,该基地均未生产,现场无异味。****基地生产记录,2025年1月1日至今,仅有17天在生产,日均生产时间4.5小时。基地负责人表示,应急生产时会产生一定异味。经工作组现场检查,企业按要求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经查阅企业环保设备日常维护台账,未发现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根据2025年1月9日**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基地废气排放口1的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均值为10mg/m3,低于标准限值50mg/m3;氮氧化物放折算浓度均值为47mg/m3,低于标准限值150mg/m3;颗粒物放折算浓度均值为12.7mg/m3,低于标准限值20mg/m3。废气排放口2的沥青烟,未检出;苯并[a]芘实测浓度均值为4.5*10-6mg/m3,低于标准限值0.3*10-3mg/m3。厂界4侧无组织废气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最高为0.6063mg/m3,最低为0.4183mg/m3,低于标准限值1.0mg/m3;苯并[a]芘均为1.3*10-3μg/m3,低于标准限值0.008μg/m3;二氧化硫最高为0.0123mg/m3,最低为0.0073mg/m3,低于标准限值0.40mg/m3。****环境局于2024年10月委托**众合****公司****基地周边邻近的2户居民住房进行距离测绘。根据报告显示,距离基地****基地沥青混凝土拌合站边界最小距离为138.44米,离基地骨料堆场边界最小距离为101.38米,****基地环评中“以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为边界向外划定100米,骨料堆场边界外划定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测绘结果已告知2户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中****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该基地排放废气不在名录内。综上,群众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唐碧磊;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市**生态****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一是立即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查,确保生产期间设施能正常运行。二是生产期间务必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并按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基地生产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报告后第一时间在厂门公示,同时向周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四是做好周边群众的解释宣传工作。 | ||
| 32 | SD20LD0617YA32 | 雨** | **市雨****街道翡翠公园 | 反映**市雨****街道翡翠公园开发商****商铺烟道,导致9****商铺****菜店铺经营时油烟直排,产生大量的油烟,要求开发商完善排烟系统。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存在油烟问题的翡翠公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雨**春晖路12号,建设单位雅****公司、地勘单****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正天****公司、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华致信****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7月交付,共10栋房屋(其中,群众反映的9号楼底层涉及餐饮商家2家)。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市雨****街道翡翠公园开发商****商铺烟道,要求开发商完善排烟系统”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翡翠公园项目规划设计并施工了7处高空排放烟道,分别位于 1、2、9、10、11号楼(其中9号楼烟道位于北侧山墙面,****商铺使用);底层商铺交付前施工单位安装了水平方向的镀锌铁皮烟道,商铺油烟由商家****商铺烟道接入高空排放烟道进行排放。但前期接到个别住户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油烟飘向其家中,经现场查看,确实存在油烟飘散问题,初步判断烟道存在漏烟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9****商铺****菜店铺经营时油烟直排,产生大量的油烟。”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9****商铺6家,其中餐饮商家2家,****面馆和市井边边火锅冒菜。两家餐饮商家均已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在营业时间正常开启使用,****菜店****公司统一配送,无现场炒料行为,不存在油烟直排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 责任领导:****建设局局长智勇、雅****执法局局长王强 责任单位:****建设局、雅****执法局 责 任 人:****建设局副局长庞晓辉、雅****执法局副局长张翊 处理情况:1.要求建设单位雅****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7处烟道是否存在漏烟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告知小区业主。市住建局将持续跟踪督促烟道排查整治工作。(9号楼7月15日前完成,其余楼栋8月20日前完成) 2.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商家展开现场普法宣传,督促其正常开启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更换滤芯。 3.要求物业企业加强与小区住户和商户的沟通解释,配合烟道排查整治。 | ||
| 33 | SD20LD0617YA33 | **市雨** | **市雨**草坝镇龙洲路 | **市雨******理发店门口的井盖在车辆经过时产生较大噪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该投诉地点为草坝镇龙洲路西街57****理发店门口,该条道路建设业主为**蜀天******公司。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关于“**市雨******理发店门口的井盖在车辆经过时产生较大噪音,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问题 2025年6月18日,经现场核实,草坝镇龙洲路西街57****理发店门口井盖由于长期受到货车碾压,导致井盖松动,井盖在车辆经过时跳响,产生噪音。该问题属实。 | 责任领导:雨**副区长 彭晓东;责任单位:****住建局;责任人:****住建局局长 杨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2025年6月18日,区住建局已组织人员对跳响井盖进行加固。目前,加固工作已完成,车辆经过时不再产生噪音。 ****住建局****公司,举一反三,加强草坝镇市政道路井盖隐患排查,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
| 34 | SD20LD0617YA34 | **县 | **市**县青龙镇**村4组 | **市**县青龙镇**村4组养鸭厂(负责人:张某超)排放鸭屎污水,导致水稻无法生长,要求该养鸭场进行赔偿,泥石流滑坡治理深度不够,导致其房屋院坝开裂,且滑坡的泥土堆积在房屋后一直未清理,泥石流问题长达十几年向多个部门反映未果,曾向中央信访组反馈未得到处理。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市**县青龙镇**村4组养鸭厂(负责人:张某某)”于2021年1月该养鸭厂停止不再饲养,于2022年8****猪场(负责人:陈某某),目前未饲养。原**县烟竹乡乡双红村跃进组上院子(小地名)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类型)在2010年设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17户78人。“4.20”**地震后,******局组织实施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勘查局水文队,施工单位为中国核****公司,监理单位为四****设计研究院,项目2014年1月开工,2014年8月完工,2014年10月完成初验,2017年3月完成终验,2018年4月该地灾隐患点销号。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市**县青龙镇**村4组养鸭厂(负责人:张某超)排放鸭屎污水,导致水稻无法生长,要求该养鸭场进行赔偿”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通过查阅资料了解,2019年-2021年,张某超在**县青龙镇**村4组进行肉鸭养殖,期间举报人向**省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反映:“**县青龙镇**村老大板桥处张某超将养鸭废水直排农田”“造成作物绝收”问题,青龙镇工作人员多次实地查看,该养鸭场饲养区域铺设木料细粉垫层,粪便、尿液蓄积在垫层经生物发酵后还田利用,但养殖场在进行场地清洗过程时,存在冲洗废水外溢到灌溉渠的情况,周边共涉及两户农户约6亩农田,未发现稻田生产出现问题。2025年6月19日,工作专班现场核查,****猪场圈舍维修,未饲养。场区周边现已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未发现污染排放行为。 2.关于“泥石流滑坡治理深度不够,导致其房屋院坝开裂”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隐患点类型为不稳定斜坡,非泥石流。治理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均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审查通过,工程措施为:10根抗滑桩,4段挡土墙,抗滑桩桩径均为1m*1.5m,A型桩2根,桩长4m,B型桩3根,桩长5m,C型桩3根,桩长7m,D型桩2根,桩长4.5m,挡土墙A1段顶宽0.9m,长度19.6m,A2段顶宽0.95m,长度41m,C段顶宽0.7m,长度24m,D段顶宽0.9m,长度36.1m,抗滑桩及挡土墙均位于房屋后。治理工程完成施工后由专家组现场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3.关于“滑坡的泥土堆积在房屋后一直未清理,泥石流问题长达十几年向多个部门反映未果,曾向中央信访组反馈未得到处理”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查看,房屋后未见泥土堆积。该隐患点不属于泥石流及滑坡,原不稳定斜坡已实施工程治理,经******公司支撑单位现场调查,工程目前运行情况有效,未见明显变形及位移。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赵向东、****政府副县长吴颖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规划局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徐会师、****规划局党组书记李卫 1.****农业农村局做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建成投产后做好粪污**化利用技术指导。 2.****环境局督促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养殖场从投入运营起就具备完善的环保治理能力,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政府向群众做好地灾整治科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