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拟提请******人民政府**县**乡马鞍箐石场和****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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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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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拟提请******人民政府**县**乡马鞍箐石场和****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县**乡马鞍箐石场和****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导则》(普政办函〔2023〕75号)等,****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县**乡马鞍箐石场和****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事项 2025年5月26、27日,****聘请专家复查发现,**县**乡马鞍箐石场、****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仍未按照批准的《**松源石料场**县**乡马鞍箐石场48万吨/年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万吨/年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基建,存在工作帮坡角和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值,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停建整改,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之规定,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之规定,****拟提请******人民政府研究**县**乡马鞍箐石场和****公司田菜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征求截止时间 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8日。 三、意见反馈渠道 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地址:****(三江大****学校旁),邮政编码:665900,收件人:****。 2.邮箱:****@163.com。 3.传真:0879-****066 4.电话:0879-****447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天佑 联系电话:0879-****447 特此公告。 ****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