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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佛****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远波、陈小兰、何水萍、陈惠敏、许慧琪、何国勇、周祥均、汤振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单位在经营地址已无正常营业且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7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佛****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罗远波支付2023年2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74859元、向申请人陈小兰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工资148433元、向申请人何水萍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28817.3元及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提成11405元、向申请人陈惠敏支付2024年7月2日至21日的工资1452元、向申请人许慧琪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工资13190元、向申请人何国勇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工资7000元、向申请人汤振东支付2024年3月15日至5月30日及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7月30日的工资合计12500元;二、驳回申请人罗远波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周祥均的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祖庙仲裁庭(**市禅**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7-****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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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