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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大道16号银谷苑第五座8F房、**市海甸岛**大道16号一窗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分割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分割证明公告作废。
房屋所有权证:
| 2025-06-24 10:44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34772 |
| 权利人 | 王**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不动产单元号 | 460****04002GB02245F****0127 |
| 不动产坐落 | **市**大道16号银谷苑第五座8F房 |
| 备注 |
土地分割证明:
| 土地分割证号 | ****05609 |
| 权利人 | ****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不动产单元号 | 460****04002GB02245 |
| 不动产坐落 | **市海甸岛**大道16号 |
| 备注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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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玮,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