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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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市石井镇古山村,地块东侧为林地,地块南侧、北侧为荒地,地块西侧为**路,占地面积为 60097m2(约 90.1 亩)。

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工厂。农田区域主要种植豆类、茄果类、茎叶类等常见蔬菜,种植期间浇灌水主要来自于地块内水塘,种植期间施****加工厂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少量的复**,历史种植过程中未施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农药等,仅涉及少量低毒、低残留的常规农药施用,2002年地****加工厂,不再涉及农业种植活动。地块内历史上曾建****石材厂、****工厂****石材厂,主要从事石板材、石制品加工,石材厂企业营运过程中仅涉及切割、打磨、切边等简单工序,主要采用喷淋法进行湿法作业,营运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外排。****工厂建设时间较早,早期地块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企业与村民签订了污水灌溉处理协议,职工生活污水经多级工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的灌溉,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2019年,****工厂在石材行业整治集中行动中逐渐拆除关停,2020年底水塘已回填平整,堆土来源为厂房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砖石和场地平整产生的土方。项目地块现状为闲置荒地,地块内植被茂密,杂草丛生,部分区域地面遗留有花岗岩荒料,现场感官良好,未发现明显污染迹象。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省颁布了《**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市颁布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环境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政府关于**石井成功文化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路两侧地块)的批复》(南政文〔2023〕142 号)和《******局关于印发**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规〔2024〕72号),项目地块后续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调查报告提出者:****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采样及检测单位:******公司、**普洛****公司

受委托后,我司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周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 年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国家、省相关技术要求,编制了《**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采样方案经 3 位专家函审后通过,我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督检查,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开展;现场采样工作于2025 年 3 月 2 日~2025 年 3 月 20 日完成;样品分析检测工作于 2025 年 3 月 3日~2025 年 4 月 21 日进行;调查报告于2025 年 5 月 9 日完成编制。依据******公司、**普洛****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我公司编制了《**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20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88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10 ****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苯、乙苯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普洛****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S030301、2025S030401、2025S030502、2025S03060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7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2 个),采集并送检 7 组地下水样品(含 3 组****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共 37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和石油烃(C10-C40)。

根据******公司和**普洛****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S031101、2025S031901、2025S032001),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硫化物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浊度超标点位为W1、W4和W5,项目地块现为闲置荒地,曾开展厂房拆除工程,人为扰动较大,地基开挖等工程易造成本区域地下水浊度升高;地下水样品中硫化物超标点位为W1,位于原沉淀水池,****工厂使用的花岗岩原料可能含有硫化物矿物,在加工过程中,如果这些石材被切割、打磨,产生的碎屑或粉尘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可能会随雨水渗入地下,分解后释放硫化物,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

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市石井镇古**辽北B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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