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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人社〔2025〕39号
关于同意******培训中心设立电工(四级)培训项目的批复
******培训中心:
你单位提出开设电工(四级)职业培训项目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操作办法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同意你单位开设以下职业培训项目:电工(四级)。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办学活动,切实提高办学质量,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
抄送:****中心
****印发 2025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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