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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浩良:
因**市**区石井街石槎路343号地块违法建设,为查明案件事实,****机关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石井)综执责字〔2025〕0096号)。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联系地址:**市**区石丰路1****办事处1楼102室)接受询问调查及提出申辩、陈述。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石井)综执责字〔2025〕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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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石井)综执责字〔2025〕0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