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7号),制定**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社区村四组土地9.2220公顷,其中农用地8.1159公顷、建设用地1.1061公顷;
(二)拟征收****社区村五组土地1.9095公顷,其中农用地1.8338公顷、建设用地0.0757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员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服务中心代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及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邓伯平;联系电话:0831—****576;地址:**镇南外街95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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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